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國土資源廳(局)、交通運輸廳(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土資源局、交通局:
根據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2006年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6】207號)的要求,由交通運輸部負責修訂的《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為全國統一的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同時廢止。
本建設用地指標實施的監督管理,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負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土資源部
交通運輸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