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重新核定分配燃油稅轉移支付資金的建議
《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以下簡稱國發37號文)要求,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具有專項用途,不作為經常性財政收入,按照“不擠不佔”的原則,除由中央本級安排的替代航道養護費外,其餘全部用於對地方轉移支付。經國務院批准,《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辦法》(財預〔2009〕14號)規定,中央成品油價格和稅費轉移支付資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設施當量里程和路網密度等因素進行分配。財政部在每年測算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時,都對交通設施當量里程數據進行更新,對各地公路養護里程變化情況和養護支出需求等因素進行了考慮。從近年來成品油價格和稅費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情況看,青海2016年成品油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較2007年基數的增長速度和幅度,高於全國乃至西部地區平均水準。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公路養護資金不足的問題,目前在全國普遍存在,包括青海省在內的西部地區尤為突出。下一步,財政部將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國發37號文精神,結合近年來路網規模和養護成本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進一步深化成品油稅費改革,研究完善成品油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規模確定機制及資金分配辦法,並不斷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地方財政統籌能力,促進公路健康發展。我部也將繼續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西部欠發達地區存在的困難,爭取更多的資金支援。
二、關於加大青海省公路路網結構改造工程資金支援力度的建議
根據現行財政體制,我國實行以地方為主的公路建設投資管理體制,就公路路網結構改造工程而言,其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政府,中央財政根據各地實際需求,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適當補助和支援。“十二五”期,共安排青海省公路路網結構改造工程資金6.15億元。“十三五”期間,我部持續加大資金投入力度,2016年安排青海省公路路網結構改造工程資金6100萬元,2017年預計將安排2.84億元。同時,提高了公路路網結構改造工程中央車購稅資金的補助標準,較“十二五”普遍提高20%以上,並重點向包括青海省在內的西部地區傾斜。從青海省來看,已享受西部地區補助標準,即項目概算的75%;對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貧縣、“老少邊”縣,補助標準更是提高到了項目概算的85%,有效緩解了地方資金壓力。下一步,我部將根據職責,進一步加強對公路路網結構改造工程的行業指導和支援,推進公路交通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