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海峽兩岸直航船舶進出港手續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號:海船舶〔2008〕595號

文號

海船舶〔2008〕595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08-00877

公開日期

2008年12月31日

主題詞

船舶管理通知;兩岸直航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辦事指南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各直屬海事局:

    為加強海峽兩岸直航船舶(以下簡稱“直航船舶”)進出港管理,便利兩岸間海上運輸及人員往來,現就直航船舶辦理進出中國大陸直航港口手續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航船舶擬進入直航港口,船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在直航船舶駛離上一港口時向抵達港的口岸查驗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並附送相關材料,經許可後方可進港。
    
二、直航船舶進出直航港口,船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進出港手續。
船舶在港停泊時間不足24小時的,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進出港手續可以同時辦理。船舶領取出港許可證後,情況發生變化或者24小時內未能駛出境口的,應重新辦理出港手續。
    
三、海事管理機構在辦理直航船舶進出港手續時,必須查驗下列證件和資料:
    
1)船舶登記證書;
    
2)船舶檢驗證書;
    
3)船員適任證書(包括其他特殊培訓證書);
    
4)《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5)船舶港務費繳納證明(港務費徵收標準暫參照港澳航線執行);
    
6)《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
    
7)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於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
    
8)船舶進港手續辦妥通知單(進港時需提交)
    
9)船舶出港手續聯繫單(出港時需提交)
    
10)安全監督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證書。
    
四、各單位如對船舶遞交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五、辦理直航船舶進出港手續時,使用兩岸直航船舶進出港審批專用單證(格式見附件二)及專用章(規格見附件三)。各單位應儘快製作相關專用單證和專用章,並配備到所屬海事管理機構。
    
六、各單位應加強與有關口岸查驗單位的協調,並做好對相關航運企業和船舶代理公司的宣貫工作。

    
附件一、直航船舶進出港許可申請書
        
二、審批專用單證
        
三、兩岸直航船舶進出港審批專用章印章規格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1. 595 附件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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