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關於修訂我國船舶登記相關制度的提案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首先感謝您對我國船舶登記相關制度建設極大關注和支援。我部目前正積極做好壯大五星旗船隊規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修訂的研究工作。您提出的建議中分析了大量中資船舶流失到境外註冊登記的原因,並提出了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及與船舶登記相關制度的必要性及建議,對於條例的修訂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關於由兩個部門辦理船舶電臺方面的事宜。目前,辦理船舶無線電臺事宜是工信部和交通運輸部兩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進行辦理。該條例正在進行修訂,在修訂方案中已經將涉及交通運輸船舶的無線電臺執照、標識等管理改為由交通運輸部一個主管機關實施。
二、關於在船舶正式交接前即憑船舶買賣合同等受理船東申請,提前辦理船舶無線電臺手續的事宜。船舶所需的水上行動通訊業務標識碼、電臺執照和呼號是以船舶具有相關無線電設備設施為基礎條件的。對於需要的船舶,在具有相關無線電設備設施,且船舶名稱確定後,滿足辦理的基礎條件,船東就可啟動相關船舶無線電臺相關事宜的辦理程式。
三、關於合併船舶所有權證書和國籍證書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是由船舶所有人分別申請的兩個登記證書。您提出的合併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的建議,我部將在條例修訂的研究工作中予以重視。
四、關於船舶登出手續和登記系統縮短辦結時間事宜。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于2015年1月印發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印發<船舶登記工作規程>的通知》(海船舶〔2015〕9號)(以下簡稱規程),將原登出檔案文件寄送給買方所在地登記機關的要求取消。目前,為響應航運經濟便捷高效的訴求,各海事管理機構嚴格按照辦結時限要求辦理海事業務。隨著海事資訊化建設工作的推進,將逐步實現海事資訊共用、網上申請受理、電子化審批等功能,今後將借助資訊化手段進一步縮短申請事項辦結時間。
五、關於將證書5年有效期改為20年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為5年。為了實現船舶不停航營運,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在規程中明確了國籍證書提前換發的方法,並簡化審批流程。您提出的將證書有效期改為20年的建議,我部將在條例修訂的研究工作中予以重視。
六、關於合署辦公事宜,同時申請辦理所有權登記證書、國籍證書、油污應急計劃、垃圾處理計劃、燃油公約證書事宜。目前,為方便相對人申辦海事業務,海事業務申辦都經由政務中心一個窗口申請辦理。同時辦理所有權登記證書、國籍證書、油污應急計劃、垃圾處理計劃、燃油公約證書,我部將積極結合建議予以研究。
七、關於取消國際船舶備案制度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規定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增加運營船舶的,應當於投入運營前15日內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您提出的關於取消國際船舶備案制度建議,我部將向有關部門反映。
八、關於取消《船舶簽證簿》事宜。為加強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産的安全,維護國家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要求,取消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行政審批項目。目前國務院相關部門正在修改國內相關法律法規。
九、關於取消海關監管簿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國際航行船舶及其所載貨物、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號)的要求,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從事進出境國際客貨運輸業務的境內船舶,應向船公司所在地海關申領《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您提出的取消海關監管簿事宜,我部將向有關職能部門反映。
十、關於對文件審核重形式、輕內容,取消對正本文件要求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的要求,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對船舶所有權登記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審查核實申請材料的內容是登記機關重要職責。為了保證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對於不便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並加蓋公章。我部十分重視貴代表關於無紙化辦公、電子證書的建議,將在電子證書研究和海事資訊化建設中予以重視。
感謝您對我國船舶登記相關制度的關心和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