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關於加強長江水運管理、減少流域污染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船舶排放標準制定和年檢的建議
目前,在船舶內河污染排放控制方面主要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管理規定》《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上述法律文件對船舶大氣污染物、生活污水、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有明確的規定,船舶污染防治的立法較為健全。船舶污染防治的標準體系也不斷健全,經修訂的《船舶燃料油》(GB17411-2015)國家標準已經正式發佈。我部正配合環保部組織制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等國家標準。
我部作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船舶法定檢驗、船旗國和港口國監督檢查、防污染檢查等監督管理工作機制。船舶廢氣、生活污水等污染排放控制的檢驗由我部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範的要求,實施年度檢驗、期間檢驗和換證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投入運營。
二、LNG燃料動力船舶推廣應用
我部于2012年和國家能源局聯合成立了LNG燃料動力船舶應用安全性研究項目領導小組,組織開展了LNG燃料船舶安全應用研究工作;2013年,我部印發了《關於推進水運作業應用液化天然氣的指導意見》,推進LNG在水運作業的推廣應用。目前,已陸續頒布了《內河天然氣燃料動力船舶法定檢驗暫行規定》《LNG燃料動力船規範》等一系列規範標準,組織編制《船舶液化天然氣加注站設計規範》《液化天然氣加注碼頭設計規範》等標準。
“十二五”期間,我部通過國家資金補貼政策,積極推進內河LNG燃料動力船舶試點改造工作,全國已新建LNG燃料動力船舶50艘,還有300艘正在建造。
目前,我部正積極協商財政部研究今後一段時間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政策,爭取將採取動力系統整體更新方式改建為LNG動力船納入補貼範圍。
三、實施內河船舶強制生活污水處理的建議
近年來,內河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防治工作越來越得到重視。根據法律法規和《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等規範的要求,船舶生活污水應排至接收設施或經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後才能排放;餐飲躉船(餐飲供給船)的餐飲污水不應向水域排放,應排放至污水貯存艙(櫃),由船/岸有關部門予以接收;京杭運河等敏感水域流域實施禁排管理。
“十二五”期間,我部開展了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對船舶加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或者收集裝置給予一定的補貼,政策實施以來,全國完成防污染改造的內河船舶達1萬餘艘。
2015年,我部發佈《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把港口污染物接收處置能力建設,提高生活污水接收轉運能力等均被作為重點任務納入我部今後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
下一步,我部將會同相關部委、地方政府繼續推動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不斷完善標準,推動試點示範工程和技術研究,加強監督管理,進一步推進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實現綠色發展。
感謝您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關注和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