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4080號(資源環境類250號)提案答覆的函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7-02350

公開日期

2017年07月18日

主題詞

船舶排放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您提出的關於設立海峽西岸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將海峽西岸經濟區劃入船舶排放控制區的建議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交通運輸部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于2015年發佈了《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並於201611日起實施。在充分考慮船舶活動密集程度、航運企業運營成本、污染現狀和區域經濟發展水準的基礎上,《實施方案》設定了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3個排放控制區,提出了明確的控制目標,採取逐步提高船舶大氣污染物減排要求的措施。

福建東部與台灣地區一水相隔,北承長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是我國沿海經濟帶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福建海域尚未經交通運輸部批准設立排放控制區,但福建地方政府已開展設立排放控制區的探索工作。2015年,廈門市人民政府以專題會議紀要的形式(2015418號)明確了由廈門港口管理局&&,會同海事、環保、財政部門,參照交通運輸部發佈的《實施方案》,提出適合廈門市的排放控制措施。福建海事部門也在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推進開展船舶大氣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對於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效果的評估工作,交通運輸部在《實施方案》中已經作了明確要求,將通過評估確定是否擴大排放控制區地理範圍和採取其他進一步舉措。您在建議中提出的在現有基礎上擴大排放控制區適用區域的建議,符合大氣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與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船舶排放控制區政策思路基本一致。目前,交通運輸部已著手準備開展實施效果評估工作。鋻於排放控制區域內的船舶排放標準、控制措施和相關政策關係地方航運業和港口經濟的發展,也關係到大氣環境保護整體策略,對於海峽西岸是否納入船舶排放控制區調整範圍,交通運輸部將依據福建省地方政府的意見給予考慮和安排。

 二、關於船舶燃油升級,提高船用燃油技術指標的建議

 船用合格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和監管是排放控制區政策實施的基礎。為進一步加強船用燃油品質監管,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應,交通運輸部&&建立了船用燃油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201745月,商務部、國家能源局、交通運輸部等部門聯合開展了燃油生産、流通和使用環節調研。下一步,交通運輸部將會同有關部委根據調研結果抓緊出臺促進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加強船用燃油市場監管的相關文件,規範燃油供應市場,提高船用燃油安全、環保技術指標要求,推動燃油生産行業轉型升級。

 關於您提出的參照國際標準設定船用燃油含硫量標準的建議,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要求,在非船舶排放控制區航行的船舶,應使用含硫量不高於3.5%m/m的燃油,這一標準與我國現行的《船用燃料油》標準(GB17411-2015)一致。

三、關於建立航道、港區空氣品質監控體系和獎懲機制的建議

為加強對港口和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監管,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的推動下,2015年,國家在環保公益性行業專項科研中設立船舶和港口大氣污染排放研究專題,開展船舶和港口大氣排放特徵、來源解析及減排潛力的研究。環境保護部還擬將船舶排放納入全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範圍,全面了解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

為建立獎懲機制,根據《實施方案》要求,交通運輸部正在積極推動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激勵政策,對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岸電,改造升級等實施資金補貼等優惠措施。目前,深圳等地方政府已出臺船舶使用低硫燃油補貼政策。與此同時,各地海事部門也在加強船舶使用燃油的監督檢查,對於使用超標燃油的船舶實施嚴格處罰。

四、關於實行港口清潔空氣行動計劃

目前,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正在組織船舶排放清單編制指南起草工作,交通運輸部將會同環境保護部啟動全國範圍內的船舶排放清單編制工作,並逐年更新排放清單。

國內部分重點沿海城市如上海、深圳等已發佈綜合性或專項的港口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下一步,交通運輸部將繼續支援、指導區域港口在充分考慮本地區航運、經濟發展、大氣污染等基本情況的前提下,結合船舶排放清單編制發佈工作,有序擴大港口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的實施範圍,加強港口和船舶大氣污染治理。

感謝您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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