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7年5月17日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發佈了《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9號),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主要是按照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刪除了“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的條件”“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審批的條件”“防止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許可的條件”三個條款,刪除“船員(引航員)適任證書核發的條件”中的“引航員”。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7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