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衛東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推進海員立法工作切實保障海員合法權益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推進海員權益保護立法工作,涉及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等多個部門,各部門應當發揮合力,共同促進海員權益保護。由於船員行業尤其是海員外派行業的特殊性,僅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一般的勞動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無法有效保障船員權益,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並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溝通和銜接。
一、關於加快制定海員法
我部贊同通過立法的方式加強海員權益保障,推動包括海員在內的船員立法。首先,加強船員保障立法工作是現實需要。我國既是航運大國,也是船員大國,船員數量多,需制定一部內容全面的船員法,以規範船員管理和任解職、保障船員權益、明確船員責任。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不能完全滿足保障船員勞動權益的需求。其次,將海員勞動權益保障納入我國船員法律體系,也是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需要,有利於展示我國負責任大國以及切實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良好國際形象。
二、關於參照《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將公約內容納入國內立法研究,提出相應法律體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的規定,公約中具有強制性的內容,需通過國內立法進行轉化後才能作為執法依據。我部已經對《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制度進行了全面研究,並開展了相關制度國內轉化工作。目前已經開展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工作,將發放海事勞工證書的行政許可內容納入法律,保證公約中具有強制性要求的內容及時轉化為國內法律規定。
(二)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專門設置了船員權益保障章節和條款,包括公約中規定的社會保障權、健康權、獲得報酬權、休假權、遣返權等海員權益。
(三)制定、修訂了《船員服務管理規定》《海員外派管理規定》《海員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管理辦法》《海事勞工條件檢查辦法》等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確保我國對海員招募安置機構規範管理,明確了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勞工證書“共同管理、兩部監管、一家發證”管理機制。
三、關於以船員條例為基礎,制定海員法
以現行條例主要制度為基礎,增加相應內容,並上升為法律,有利於提高前期立法研究工作效率,也符合目前船員立法需求實際。《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在我國生效時間尚短,公約的相關制度,以及如何進一步提升我國國內船員勞工權益保障等內容還在研究中,部分亟需的內容可以先通過修訂條例予以解決。因此,目前階段主要以研究完善船員職業保障制度,並適時開展船員條例修訂工作為重點,待法律制度研究比較成熟時,再加速推進條例上升為法律的工作。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和支援。
聯繫單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電話:010-65293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