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界定內河船舶非法參與海上運輸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有關事項(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19-01704

公開日期

2019年01月25日

主題詞

內河船舶;違法失信;責任主體;徵求意見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公眾參與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各有關單位、人員: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和國務院領導指示批示精神,維護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生産形勢穩定,依法依規運用信用約束手段治理內河船舶非法參與海上運輸、國內水路運輸“挂靠”經營、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提升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水準,營造良好的水路運輸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並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交政研發2018181號),我部起草了《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界定內河船舶非法參與海上運輸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見附件)。

  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19年2月14日前將有關意見和建議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我部(海事局):

  電子郵箱:tonghangchu@msa.gov.cn,傳真:010-65292465。

  附件: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界定內河船舶非法參與海上運輸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附件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界定內河船舶非法參與海上運輸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各直屬海事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並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交政研發2018181號),依法依規運用信用約束手段治理內河船舶非法參與海上運輸、國內水路運輸“挂靠”經營、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違規行為,進一步提升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生産水準,營造良好的水路運輸市場環境,經交通運輸部同意,決定對相關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和責任主體予以界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關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界定

  )內河船舶非法參與海上運輸

   內河船舶非法參與海上運輸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及相關責任主體界定如下:

   1.非法參與海上運輸併發生等級以上事故的內河船舶的船長或實際履行船長職責的人員;

   2.非法參與海上運輸併發生等級以上事故的內河船舶所有人(多人共有的,為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3.非法參與海上運輸併發生等級以上事故的內河船舶所在水路運輸企業;

   4.非法從事海上運輸的內河船舶被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不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

   5.非法參與海上運輸的內河船舶上暴力抗法的當事人。

  (二)國內水路運輸“挂靠”經營

   國內水路運輸“挂靠”經營是指《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的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違規行為,以及第三十七條明確的出租、出借、倒賣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違規行為,具體表現為船舶實際經營人與《船舶營業運輸證》記載的船舶經營人不一致。國內水路運輸“挂靠”經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及相關責任主體界定如下:

   1.“挂靠”的船舶發生等級以上事故的:該船舶實際經營人、名義經營人及其當事人(包括自然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

   2.因“挂靠”經營而受到行政處罰(含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有履行能力卻拒不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該船舶實際經營人、名義經營人及其當事人(包括自然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

  (三)國內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

   國內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是指《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的出租、出借、倒賣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的違規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號)第三十六條明確的受託航運公司未履行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的違規行為,以及《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第三十五條明確的船舶管理公司訂立虛假協議或者名義上接受委託實際上不承擔船舶海務、機務管理責任的違規行為,具體表現為船舶管理公司接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委託,但實際並不履行船舶海務、機務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

   國內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及相關責任主體界定如下:

   1.存在“代而不管”問題且發生等級以上事故的:受託國內船舶管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

   2.因“代而不管”問題而受到行政處罰(含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有履行能力卻拒不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涉及的國內船舶管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

  二、加強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相關資訊的認定、上報與公佈

  (一)相關海事管理機構、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分別通過“海事信用資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全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及時上報失信行為涉及的人員、企業名單及相關資訊。

  (二)海事管理機構對發現的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資訊情況按以下程式開展認定、上報與公佈:

  1.分支海事管理機構或地市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發現內河船舶相關人員、企業達到嚴重失信認定標準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內河船舶從業人員和生産經營企業達到嚴重失信認定標準或接到下屬機構部門報告後,應儘快核實情況,確認應列為嚴重失信對象的,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報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接到報告後,按程式將其列入內河船舶非法參與海上運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省級海事管理機構作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單位,需要對其認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

  2.各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並完善內河船舶非法參與海上運輸嚴重失信主體資訊收集報送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要求、落實工作責任,確保資訊錄入準確。

  3.各海事管理機構報送的經初步確認或發生變化擬予公佈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信用交通”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擬予公佈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無異議的,予以公佈。有異議的,可向認定單位進行申訴。申訴經核實後,不改變原認定結論的,予以公佈;改變原認定結論,或有關部門發現原公示資訊不實的,不予公佈。

  4.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自公佈之日起滿3年的,從“信用交通”網站公佈欄中撤出,相關資訊記錄在後臺予以保存。失信記錄期內再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其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撤出的時限自發現之日次月起重新計算。

  (三)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對發現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要依據水路運輸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展認定、上報與公佈工作。

  三、其他要求

  本《通知》未作規定的,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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