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7213號建議的答覆函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21-00049

公開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主題詞

人大建議;答覆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水上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其他

馮鴻昌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加強內貿港區集裝箱箱體管理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內貿集裝箱箱體現狀及檢驗相關工作

我部高度重視人大代表的建議,通過函調和實地走訪,對集裝箱製造、檢驗、裝卸和運輸等船舶集裝箱運輸鏈條進行調查研究,深入分析了箱體變形、開裂等安全隱患存在的原因。目前,由北方港口採用集裝箱運輸煤炭、糧食、建築原材料等內貿大宗散貨前往南方港口的情況確實存在。集裝箱箱主的安全主體責任意識較弱,存在採用普通幹貨集裝箱裝運不適裝的散貨、包裝液貨行為和非專業設備裝卸的現象,導致集裝箱變形,構成安全隱患。

二、落實法律法規,加強集裝箱檢驗管理

集裝箱檢驗是保障箱況良好適運的重要手段,集裝箱製造檢驗相對規範。目前,我國集裝箱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對集裝箱生産製造、營運維護及技術標準建立了全生命週期的品質管理。近年來,我部對集裝箱相關規則進行了修訂更新,持續保障箱況良好適運。

(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明確規定船運集裝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的證書、文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企業法人所擁有的集裝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製造檢驗和定期檢驗,並取得檢驗證書。

(三)《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2號)第五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船運貨物集裝箱製造時應向中國船級社申請工廠認可、定型設計認可和製造檢驗;使用中的船運貨物集裝箱應申請營運檢驗,採用定期檢驗或者按照經檢驗機構進行技術審核的連續檢驗計劃進行檢驗。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7)總則 7.3 規定“箱主應確保集裝箱、近海集裝箱、可移動罐櫃、多單元氣體容器和散裝容器處於適用狀態,並確保證書的有效性”。同時,對集裝箱的檢驗項目和具體技術要求作出了詳細規定。第一章 1.2.1.4 明確要求集裝箱出現損壞、腐蝕、洩露或者其他完整性的情況,箱主需要向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檢驗機構根據損壞程度確定檢驗範圍,檢驗合格後簽發檢驗報告。

我部高度重視集裝箱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在日常海事監管中強化入境載運集裝箱船舶的安全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要求,通過加強對入境載運集裝箱船舶的安全檢查,重點抽查集裝箱係固綁扎情況,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工作。同時,加強船載危險貨物集裝箱申報和現場抽查,禁止存在安全問題的集裝箱裝船運輸,對風險情況進行有效管控。

三、關於完善內貿船運集裝箱檢驗監督機制

我部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對危險品集裝箱運輸和水運港口口岸區域安全監管再部署再落實。

(一)強化集裝箱箱主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督促集裝箱所有人或經營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對新造集裝箱申請製造檢驗,對營運中集裝箱申請定期檢驗,對出現損壞、腐蝕或泄漏等情況的集裝箱及時修復並申請臨時檢驗,確保集裝箱安全適運。

(二)加強與行業組織的合作,促進行業有效自治自律。引導集裝箱製造及物流相關行業協會和組織發揮其作用,建立健全行業規範與督檢機制,規範行業內企業行為,並在行業內進行問題通報。

(三)加強事前風險管控,規範內貿集裝箱安全運輸。針對箱貨不適配、貨物裝載不合規等問題,編制《集裝箱貨物裝載實操導則》,為行業提供集裝箱貨物裝載指南,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

(四)加強安全生産培訓教育,增強安全責任意識。製作安全警示教育、典型安全示範、技術法規解讀等多層次培訓教材,構建以海事為主導、企業為主體、行業組織共同參與的安全培訓教育體系,提高內貿集裝箱貨物裝卸安全生産水準。

(五)擬適時修訂《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協調相關部門,出臺相應集裝箱檢驗監督措施,對不按照規則申請集裝箱檢驗的單位及個人採取必要的處罰措施。

(六)在充分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開展內貿集裝箱專項整治,並適時提出加強內貿集裝箱管理的長效措施。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與支援。

聯繫單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電話:010-65293401。

                             交通運輸部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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