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關於國際航行船舶繼續臨時進出溫州港樂清灣港區樂清灣港務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碼頭的請示》(浙口岸辦〔2022〕10號)收悉。根據《國務院關於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經徵詢國家檢查檢驗機構和軍委聯合參謀部意見,同意國際航行船舶繼續臨時進出溫州港樂清灣港區樂清灣港務有限公司1號、2號泊位和浙能樂清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號、2號泊位,期限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
請你辦加強組織協調,注意提醒各口岸查驗管理機構加強管理,確保臨時進出溫州港樂清灣港區樂清灣港務有限公司1號、2號泊位和浙能樂清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號、2號泊位的國際航行船舶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以及軍方有關規定要求,落實疫情防控責任,提前報告船舶動態,遵守通航管理規定,確保安全。
請按照國家口岸管理有關規定推進口岸開放進程。
交通運輸部
2022年5月27日
抄送:海關總署,國家移民管理局,軍委聯合參謀部,浙江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