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3930號(工交郵電類443號)提案答覆的函

文號:交海提字〔2022〕97號

文號

交海提字〔2022〕97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6/2022-00111

公開日期

2022年12月03日

主題詞

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提案...

機構分類

海事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劉屹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船舶尾氣排放線上監測是船舶尾氣治理必要舉措的提案》收悉,結合生態環境部等部門的意見,現答覆如下:

一、前期工作開展情況

我部高度重視科技手段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應用,積極探索和應用船舶尾氣監測技術,提升監管科學化、精細化水準。一是加大船用燃油監管力度。我部所屬海事管理部門依靠地方政府,會同市場監督、海關等部門加強船用燃油源頭監管。二是積極履行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監管職責。深入貫徹落實《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要求,積極穩妥推進全球限硫令實施,不斷強化燃油抽檢力度。三是探索建立船舶尾氣排放立體監管網路。江蘇海事局積極推進船舶尾氣橋基遙感監測系統建設進程,在江蘇省人民政府支援下,在長江江蘇段有關跨江大橋上安裝了固定式船舶尾氣遙感監測裝置,基本形成“初篩一精篩一確定”的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綜合立體式監控網路。天津、深圳海事局等也積極開展船舶大氣污染物監視監測試點和相關工程建設,不斷提升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監視監測水準。

為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生態環境部開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推進船舶排放標準制定和實施,聯合原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所有銷售、進口和投入使用的船機,其排氣污染物排放應滿足第二階段排放標準限值。二是推動港口船舶綠色發展。2018 年聯合多部門印發《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要求加快推進老舊船舶改造及淘汰,推廣使用純電動和天然氣船舶,推動港口岸電建設和使用。三是開展港口空氣品質監測,分別於2019年、2021年印發《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綱要(2020-2035年)》《“十四五”生態環境監測規劃》,明確提出開展移動源大氣污染監控監測,建立涵蓋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的移動源監測體系。

二、有關具體建議的答覆

(一)關於“重視船舶尾氣排放監測相關配套政策的制定及實施,在船檢法規以及相關標準中明確船舶尾氣監測設備的技術標準和檢驗標準”的建議。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我部于2018年印發了《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全面降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根據我國排放控制區政策規定,船舶可使用廢氣清洗系統(EGC)、選擇性催化還原系統(SCR)等替代措施以滿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此外,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I和《2008 年NOx技術規則修正案》(MEPC.251(66)決議)等相關國際公約和規則的規定,船舶可採取相應的後處理裝置來滿足排放控制要求。

為貫徹執行相關國際公約規則和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中國船級社已印發《船舶廢氣清洗系統試驗及檢驗指南》《船用柴油機氮氧化物排放試驗及檢驗指南》等標準規範,明確了船舶尾氣後處理裝置排放檢測和檢驗發證程式。

我部將結合船舶尾氣監測監管設備技術發展和使用等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關於“大力開展船舶尾氣排放監測設備的開發,船舶認證機構CCS予以技術方案指導及認證”的建議。

實踐證明,船舶尾氣遙測技術是加強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監管的有效手段。我部已組織相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了包括紅外、紫外和嗅探等多種遙測技術的探索和研究,並在部分重點水域進行試點應用。結合研究、試點成果,我部組織制定了《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通用要求》等標準規範,包含了遙測技術、連續監測和煙羽接觸式監測等技術的應用,為規範船舶尾氣排放監測監管設備應用奠定堅實基礎。我部將密切關注船舶尾氣排放監測設備的研究應用情況,適時做好包括船載連續監測等技術路線的推廣應用相關工作。

(三)關於“新造船強制加裝尾氣監測設備並實時數據傳輸”和“對在用船舶政府提供適當補貼,加裝尾氣監測設備並實時數據傳輸”的建議。

目前《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I和我國船舶排放控制區政策尚未強制要求新建造船舶加裝尾氣線上監測設備並實時數據監測傳輸。現有船檢法規體系考慮了船上實際應用中SOx、NOx 排放滿足要求的情況;標準條件下的排放認可試驗、船上核查加上週期性檢驗等可以有效保障船舶SOx、NOx排放持續滿足法規要求。因此,對船舶 SOx、NOx排放控制的要求主要通過産品排放認可和船上核查來實現,暫未額外增加船舶廢氣線上監測的強制要求。我部將積極研究新造船強制加裝尾氣監測設備和實時傳輸數據的可行性和經濟性,探索在用船舶加裝尾氣監測設備並實時數據傳輸的試點示範應用,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規則的制修訂工作,為相關制度要求和補貼政策的制定提供堅實基礎。

(四)關於“建立政府執法機構的大數據平臺,對上傳運營船隻尾氣排放數據進行管理,提供執法依據”的建議。

如上文所述,在具備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規則等法律、政策、技術條件後,我部將綜合利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資訊管理,為精準、高效執法提供數據支撐。此外,根據《船舶能耗數據收集管理辦法》的要求,船舶在出港時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上一航次的能耗數據,使用廢氣清洗系統(EGC)等替代裝置的,還要報告相關設備的使用情況。目前,為全面落實交通運輸行業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海事部門正在修訂《船舶能耗數據收集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報告碳強度相關數據。我部將建立統一的資訊管理模組,並對收集的能耗和碳強度相關數據進行分析,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船舶大氣排放政策提供數據支撐。

三、下一步工作

我部將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堅持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全面提升船舶污染防治的水準。同時,我部將聯合有關部門加大對船舶環保産業發展的支援力度,積極通過政策引導激勵等方式,不斷提升船舶尾氣排放監測監管技術水準,服務加快建設海洋強國、交通強國。

交通運輸部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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