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現將《交通運輸政務資訊資源共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7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交通運輸政務資訊資源共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交通運輸政務資訊資源共用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提升服務中的重要作用,促進交通運輸行業提質增效與轉型升級,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資訊資源共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政務資訊資源(以下簡稱資訊資源),是指交通運輸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産生或者獲取的,以電子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非涉密數據、文件、資料和圖表等。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政務部門(以下簡稱政務部門),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使用部門,是指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用資訊資源的部門。本辦法所稱提供部門,是指共用資訊資源的産生和提供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用於規範交通運輸部及部省、部際、省際相關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和提供資訊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評價和監督資訊資源共用工作,組織交通運輸政務資訊資源目錄(以下簡稱資訊資源目錄)的編制、發佈和著錄,組織相關標準規範的制修訂和宣貫實施,監督部級資訊資源共用交換平臺(以下簡稱部級共用平臺)的運作。
綜合交通運輸大數據應用技術支援部門(以下簡稱技術支援部門)負責資訊資源目錄的維護管理、部級共用平臺的建設和運維、部級資訊資源對外共用交換的聯絡、共用工作的監測分析等工作,併為資訊資源共用工作提供技術支援。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共用平臺建設、資訊資源目錄著錄和維護、共用資訊資源,以及與部級共用平臺聯通。
第五條 資訊資源共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用為原則、不共用為例外。各類資訊資源原則上均應予共用,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用需求和資訊資源使用用途,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並無償提供共用服務。
(三)統一標準,平臺交換。按照國家及交通運輸行業資訊資源相關標準進行資訊資源的編目、採集、存儲、交換和共用工作。政務部門應基於部、省兩級共用平臺開展資訊資源共用。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統籌建立資訊資源共用管理機制和資訊共用工作評價機制。政務部門和部、省兩級共用平臺建設運作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共用資訊採集、共用、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用資訊安全。
第二章 分類與要求
第六條 資訊資源按共用類型分為無條件共用、有條件共用、不予共用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用使用的資訊資源屬於無條件共用類。
可提供給部分政務部門共用使用或僅部分內容能夠提供給政務部門共用使用的資訊資源屬於有條件共用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用使用的資訊資源屬於不予共用類。
第七條 資訊資源共用類型劃分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用類的資訊資源,提供部門應出具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經脫密處理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空間和屬性資訊、運載工具基本資訊、從業企業基本資訊、從業人員基本資訊、行政許可資訊、執法案件結果資訊等基礎資訊資源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接入部級共用平臺實現基礎數據集中匯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供政務部門無條件共用。
(三)對列入有條件共用類的資訊資源,提供部門應明確共用範圍、數據內容和使用用途。
第三章 目錄編制與管理
第八條 資訊資源目錄是實現資訊資源共用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資訊資源共用的依據。
資訊資源目錄應包括資訊資源的分類、名稱、提供部門、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用類型、共用範圍、共用方式、使用要求、來源系統等內容。
第九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交通運輸政務資訊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統籌組織資訊資源目錄編制工作。
已匯聚到部級共用平臺的資訊資源,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資訊資源目錄;未匯聚到部級共用平臺的資訊資源,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交通運輸政務資訊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編制資訊資源目錄。
部科技主管部門匯總形成部級資訊資源目錄,經專家諮詢並報部審定後,統一在部級共用平臺著錄併發布。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的資訊資源目錄,應在部級共用平臺著錄併發布。
資訊資源目錄一經發佈,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更新。
第十條 技術支援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對政務部門業務資訊系統與資訊資源目錄的一致性檢測,並及時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出資訊資源目錄更新建議。
第四章 提供與使用
第十一條 部級共用平臺提供資訊資源目錄管理,支撐涉及交通運輸部的資訊資源共用等功能。
凡涉及交通運輸部的資訊資源共用均應通過部級共用平臺實施。部級共用平臺應與國家共用平臺對接以實現部際共用。
第十二條 凡新建的部本級業務資訊系統、部省聯網運作的業務資訊系統,如需跨部門、跨層級共用資訊資源,須通過部級共用平臺實施資訊資源共用;原有跨部門、跨層級的交通運輸行業資訊資源共用交換系統在升級改造時,須遷移到部級共用平臺。
省級共用平臺應滿足省級、省際間共用交換資訊資源的需要,並實現與部級共用平臺的對接。
第十三條 部級、省級共用平臺應提供連線查詢、連線對比、批量下載等共用服務方式。
第十四條 屬於無條件共用類的資訊資源,提供部門應通過共用平臺提供共用服務,使用部門在共用平臺上可直接獲取共用服務。
屬於有條件共用類的資訊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用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明確使用用途,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使用部門按答覆意見使用共用資訊資源,對拒絕共用的,提供部門應説明理由,且不得再另設線下審批程式。
屬於不予共用類的資訊資源,以及屬於有條件共用類但提供部門拒絕共用的資訊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報部協調解決。
對於涉及到重要敏感時期、重大節假日等時效性較高的資訊資源共用,可由使用部門和提供部門根據實際協商確定共用方式,依託共用平臺共用資訊資源。
第十五條 提供部門應保障所提供資訊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並確保與本部門實際掌握資訊資源的一致性。委託其他單位提供資訊資源的政務部門,對其委託單位提供的資訊資源品質負責。
第十六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用資訊資源,並加強共用資訊資源使用全過程管理,切實維護提供部門的合法權益。
使用部門從共用平臺獲取的資訊資源,應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職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如需提供第三方或用於其他目的的,應與提供部門協商。
使用部門應當加強共用資訊資源的安全管理,不得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或洩露所獲取的共用資訊資源,因使用不當造成安全問題或不良影響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使用部門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用資訊資源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提供部門應及時予以校核。對多源異義資訊資源,提供部門應通過協商進行資訊資源品質校核和業務規則修訂,並明確資訊資源的唯一來源。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八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資訊資源共用評價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共用評價工作並通報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資訊資源共用應遵循《網路安全法》等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網路安全管理法規、政策和制度。
共用平臺建設和運維單位應加強共用平臺的安全防護,切實保障資訊資源共用交換時的資訊安全。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資訊資源採集、共用、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部級政務資訊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資訊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申請部補助資金的政務資訊化項目,應按照部印發的建設指南、標準規範等指導性文件,落實資訊資源共用要求。
項目建成的資訊系統上線試運作前應將資訊資源目錄在共用平臺著錄,並接受資訊資源目錄合規性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通過驗收。
資訊資源共用工作情況將作為資訊化項目建設經費安排和運維經費分配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合理保障資訊資源共用工作經費,將資訊資源目錄編制與著錄、共用平臺建設及運作維護等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落實本辦法要求,明確本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資訊資源共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科技主管部門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部科技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向政務部門通報。
(一)未按要求編制和更新維護資訊資源目錄的;
(二)未向共用平臺及時提供、更新共用資訊資源的;
(三)向共用平臺提供的資訊資源和本部門所實際掌握的資訊資源不一致的,或提供的資訊資源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的;
(四)不共用其他部門資訊資源,重復採集資訊資源或隨意擴大資訊資源採集範圍的;
(五)對已發現不一致或有明顯錯誤的資訊資源,不及時校核的;
(六)對共用獲得的資訊資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漏的;
(七)未經提供部門授權,擅自將共用資訊資源轉讓給第三方或用於其他目的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涉及政務內網資訊資源共用有關規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