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有關交通企事業單位,部屬有關單位,部內各司局:
為貫徹國家關於加強資訊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的有關要求,推動交通行業建立合理的資訊資源開發利用機制,規範交通資訊資源管理,推動交通資訊化的深入發展,促進交通資訊資源共用和資訊公開,為交通行業資訊資源專業化、社會化和市場化的開發利用提供參考依據,現將我部組織編寫的《交通資訊資源開發利用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於2005年8月31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部科技教育司(電子版同時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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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辦公廳(章)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主題詞:資訊 資源 意見 函
交通資訊資源開發利用指導意見
(徵求意見稿)
2005年8月
一、總則
(一)為推動交通資訊化的深入發展,規範和促進交通資訊資源的開發利用,實現交通資訊資源共用和資訊公開,使交通資訊資源更好地為行業管理和社會公眾服務,依據國家和交通部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本指導意見所稱交通資訊資源是指從交通建設、生産和管理過程中産生,並利用資訊化手段進行處理的有利用價值的、數字化的交通資訊內容。
(三)交通資訊資源的範圍覆蓋全國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交通行業企事業單位的資訊資源。
(四)交通資訊資源主要劃分為基礎資訊、生産運作資訊、行政管理資訊、統計資訊和公眾服務資訊等五方面。
(五)交通資訊資源開發利用的主要內容包括:
1.交通資訊標準的建設;
2.交通資訊資源的目錄體系建設;
3.交通資訊的採集;
4.交通資訊資源的公開;
5.交通資訊資源的共用;
6.交通資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服務。
(六)交通資訊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機構是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資訊化主管部門。
二、關於交通資訊標準的建設
(七)交通資訊標準是指在整個交通行業範圍內推行的,在資訊化的規劃、設計、建設開發、系統整合、測試驗收、運作維護等資訊化全過程中必須遵守的一系列管理和技術規定或規範。
(八)交通部資訊化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統一管理、協調全國交通行業資訊標準的制訂和修訂;指導和規範地方交通資訊標準的制訂。
(九)地方各級交通資訊化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管理、協調本行政區域交通資訊標準的制訂和修訂。
(十)地方各級交通資訊化主管部門在制訂的地方交通資訊標準時,應及時向上一級資訊化主管部門報備並接受上一級資訊化主管部門的指導。
三、關於交通資訊資源的目錄體系建設
(十一)交通資訊資源目錄體系是指以元數據為核心,以交通資訊分類表和主題詞表為控制詞表,對交通資訊資源進行網狀組織,滿足從分類、主題、應用等多個角度對交通資訊資源進行組織、發現、導航、識別、定位、評估與選擇的工具。
(十二)交通部資訊化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交通資訊資源目錄體系總體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負責目錄體系建設的相關管理規程的制定;負責部級目錄內容的更新和調整;負責下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目錄的合併和整理。
(十三)地方各級交通資訊化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在交通部確定的交通資訊資源目錄體系總體框架下,建立和完善本級交通資訊資源目錄;負責本級目錄體系建設的相關管理規程的制定;負責本級目錄內容的更新和調整;負責下一級交通資訊化主管部門上報目錄的合併和整理。
(十四)地方各級交通資訊化主管部門在建立交通資訊資源目錄、目錄內容更新和調整時,須向上一級交通資訊化主管部門報備。
四、關於交通資訊的採集
(十五)交通資訊的採集是指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過程和行業企事業單位的生産過程中所形成資訊的收集、錄入、加工、分類、整理等。
(十六)各類交通資訊的採集分別依託各自現有的管理體制。有關具體規定依照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現有的採集制度執行。
(十七)各級交通資訊化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建立和完善本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資訊採集渠道和採集制度;依據“一數一源”的原則,負責協調本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下屬單位和部門的資訊採集工作,明確資訊採集職責,規範資訊採集行為;負責制定本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已採集資訊的綜合利用計劃。
(十八)各級交通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利用先進的資訊通信技術進行資訊採集的力度,加強業務系統和數據庫系統的建設,保證資訊採集與日常業務應用相銜接,提高資訊的利用價值。
五、關於交通資訊資源的公開
(十九)交通資訊資源的公開是指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或者部門內部公開相關資訊。
(二十)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交通資訊的義務。個人和組織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交通資訊的權利。
(二十一)交通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交通資訊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和公正的原則。
(二十二)交通部資訊公開的具體規定依照《交通部機關政務公開規定(試行)》(交辦發[2004]58號)執行。
(二十三)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資訊公開的具體規定依照本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如果沒有相關規定的,可以參照交通部《交通部機關政務公開規定(試行)》(交辦發[2004]58號)執行。
六、關於交通資訊資源的共用
(二十四)交通資訊資源共用是指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在資訊的處理、傳送、存儲、交換和使用等方面的共用。
(二十五)各級交通資訊化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本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資訊共用制度;負責組織制定本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資訊資源共用的有關規劃、計劃和管理規程;保證本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共用資訊資源及時、準確、全面和安全。各級交通行政管
(二十六)交通資訊資源開發利用應以共用為原則,不共用為例外。交通資訊共用應遵循充分發揮資訊資源最大效益的原則,避免重復建設、重復開發,消除資訊孤島。
(二十七)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行政、計劃和預算等手段,協調本級內部各業務部門之間的資訊交流,推動交通資訊在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間的共用。
七、交通資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服務
(二十八)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工作特點和社會需求,主動為企業和社會公眾提供公益性交通資訊服務,積極向公益性機構提供必要的交通資訊資源。
(二十九)允許和鼓勵非本行業機構和社會公眾從事交通行業的市場資訊、商品資訊、需求資訊等資訊資源的加工、處理和發佈服務,增強交通資訊資源的服務能力。
(三十)對於重要交通資訊資源的開發,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財政支援,多渠道籌集資金,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對於積極推進交通資訊資源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八、附則
(三十一)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資訊資源開發利用工作依照本指導意見執行。交通部資訊化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交通資訊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對結果通報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