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計量技術委員會,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交通運輸標準審查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交通運輸標準審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交通運輸標準審查程式,明確分工,提高標準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領域的交通運輸技術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送審稿、報批稿及相關材料的審查工作。
國家標準、工程建設標準的審查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標準的審查分為技術審查、形式審查、出版校核和發佈審查。審查工作按流程(見附件)進行。
第四條 技術審查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簡稱標委會)負責。形式審查由交通標準審查組(以下簡稱審查組)負責。出版校核由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出版機構(以下簡稱出版社)負責。發佈審查由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標準審查工作應堅持程式規範、嚴肅認真、科學客觀、協商一致的原則,其程式和要求應符合《交通運輸標準制定、修訂程式和要求》(JT/T 18)的有關規定。需限期制定的標準可申請採用快速審查程式。
第二章 技術審查
第六條 標委會秘書處應在接收標準送審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通過初審的,于3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標準送審材料的技術審查工作。
第七條 標委會秘書處應對標準送審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內容包括送審材料的完整性、標準與計劃內容的符合性、徵求意見的廣泛性和代表性、標準及編制説明編寫的規範性等。
通過初審的,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同意後,組織進行技術審查。技術審查文件需報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管理部門。
未通過初審的,標委會秘書處應將標準送審材料退回第一起草單位,並反饋初審意見。
第八條 標準的技術審查內容主要包括: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和可行性,與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協調性,標準及編制説明編寫的規範性,意見匯總處理的合理性等。
第九條 強制性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或委託相關標委會組織審查。強制性標準必須採用會議審查,審查代表不少於12人。
第十條 推薦性標準技術審查可採用會議審查、書面審查或者網路電子投票審查方式(書面審查、網路電子投票審查統稱函審)。對技術經濟意義重大、涉及面廣、分歧意見較多的推薦性標準宜採用會議審查。
第十一條 採用會議審查,標委會秘書處至少應在會議審查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審查通知及審查材料提交審查代表。
第十二條 標委會組織的會議審查原則上由秘書長或授權的副秘書長主持。第一起草人介紹標準編制過程、主要技術內容及依據、徵求意見的處理情況。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不少於出席會議的審查代表人數的3/4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三條 會議審查應形成審查會議紀要,審查會議紀要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審查代表審定,並附參加會議審查代表的簽名錶。
第十四條 採用函審,標委會秘書處應在函審截止日前10個工作日將函審通知、審查材料及標準送審稿函審單提交審查代表。
第十五條 審查代表應于函審截止日前將函審意見反饋至標委會秘書處。標委會秘書處應根據函審意見,填寫函審結論表及函審表決情況統計表。
函審回函率不足3/4時,應重新組織審查。回函率超過3/4,其中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回函代表1/4為通過。
第十六條 通過技術審查的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查意見完成標準報批稿,並按照要求將報批材料報送標委會秘書處。
未通過技術審查的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重新申請審查。
第十七條 標委會秘書處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標準報批材料的復核和報批工作。
通過復核的標準報批材料,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同意後,由標委會報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部門,相關材料送交審查組。
未通過復核的標準報批材料,標委會秘書處應將標準報批材料退回第一起草單位,並反饋復核意見。
第十八條 沒有技術歸口標委會的標準技術審查工作由交通運輸部相關業務管理部門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負責。
第三章 形式審查和出版校核
第十九條 審查組應在接收標準報批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通過初審的,進入形式審查。未通過初審,報批材料退回標委會,並反饋初審意見。
第二十條 報批材料初審的內容包括:報批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標準制修訂程式的合規性、標準及編制説明編寫的規範性等。
第二十一條 審查組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報批材料的形式審查結論。
通過形式審查的,提交出版社進行出版校核。未通過形式審查的,將修改意見反饋標委會。標委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第一起草單位完成修改,並經標委會核實後將修改意見返回審查組。逾期未返回的,終止形式審查,報批材料退回標委會,重新報批。
第二十二條 審查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意見的復核工作。
未通過復核的,反饋標委會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修改。再次審查不通過的,終止形式審查,報批材料退回標委會,重新報批。
第二十三條 形式審查的內容包括:技術內容的合理性、相關標準的協調性、標準結構及要素表述的規範性等。
第二十四條 出版社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出版校核,形成標準出版稿。
出版校核期間提出的修改意見,標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第一起草單位完成修改並反饋。
第四章 發佈審查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對行業標準出版稿進行發佈審查。
第二十六條 標準發佈前應報部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審查。綜合交通運輸標準還應報部總規劃師審查。
第二十七條 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影響範圍大的推薦性標準,可提請部專題會議審查。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國家標準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查發佈;行業標準由交通運輸部審查發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鐵路、民航、郵政領域標準審查有關具體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計量技術規範的審查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抄送:鐵路局綜合司、民航局綜合司、郵政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