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和換發《船舶營業運輸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號:交水發〔2002〕179號

文號

交水發〔2002〕179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02-00053

公開日期

2002年04月28日

主題詞

船舶 運輸 證件 通知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辦事指南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中遠、中海、長航、中外運集團,各直屬海事局、救撈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簡稱船舶營運證)自1987年頒布使用以來,作為船舶取得營運資格的證明,在規範船舶運輸市場、掌握營運船舶基本情況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水運市場的不斷發展,現行船舶營運證無論在證書格式還是在證書內容方面都已經不適應水運市場的實際情況和運輸管理的需要,亟待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我部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船舶營運證的內容和格式進行了調整,現將有關船舶營運證修改的樣式印發給你們,並安排對所有營運船舶換發新的船舶營運證。同時,為規範對船舶營運證的管理,統一發證許可權,部決定結合本次換證,對船舶營運證的發放許可權進行適當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船舶營運證修改的主要內容有:

  (一)新版船舶營運證樣式不再分為“長期”和“臨時”,統一為一種樣式,具體使用期限以簽發的有效期及船舶營運證編號區分。

  (二)為方便列印,新版船舶營運證改為“插頁式”;營運證的規格也適當放大(外殼大小為:22×16釐米,內頁大小為:20.5×14釐米)。外殼封面改為蘭色,正面內容不變,封二為“注意事項”,外殼內有6個透明塑膠封套(留一端不封口)。

  (三)在船舶營運證每一內頁的右上角位置加防偽標誌。內頁簽發後按頁碼順序插入透明塑膠封套。內頁第一張(正反面)為船舶營運證主要內容,核發船舶營運證時簽發。本次船舶營運證修改,根據水運市場的實際情況和日常管理的需要對船舶營運證主要內容進行了較大的調整(詳見具體式樣)。依照近年來部頒布的有關規定,在新版船舶營運證中體現了船舶管理人、內河船型標準化等內容。內頁第二張正面為“船舶年審合格證”,背面為“違章記錄”。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航運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每年對營運船舶進行一次年審。年審合格,簽發“船舶年審合格證”,未取得年審合格證或年審合格證有效期過期的船舶營運證均為無效證件。內頁第三張正面為船舶繳納運管費記錄,背面為備錄。交通費稅改革前,每年船舶繳納運管費時由收費單位簽發一張。實施交通費稅改革,取消運管費後,本張內容調整另行通知。

  經過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式樣見附件一。新版船舶營運證實施後,原《關於水路運輸許可證等四證修改補充的通知》(交運發[1993]810號)規定的船舶營運證樣式同時廢止。

  二、船舶營運證換發的工作安排

  所有現有營運船舶應由其船舶經營人持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國籍證書、船檢證書(或入級證書)的複印件和原船舶營運證的原件按規定的程式向相關管理部門換領新版證書(新版船舶營運證的填寫説明見附件二)。船舶換領新版證書應交回舊證。為保障船舶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的進行,可由換證機關簽發《營運船舶年審待理證》,待理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30天。營運證換發工作的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一)從本文下發之日起,所有到期的船舶營運證必須換發新版證書。

  (二)持未到期舊版船舶營運證的1萬載重噸以上的船舶以及液貨危險品船、客船類船舶(含載貨汽車滾裝船,下同),必須在今年6月30日前換發新版證書。持未到期舊版船舶營運證的其餘所有船舶,必須在2003年4月30日前換發完畢。逾期未換發新證仍使用舊版船舶營運證的,將視為無效證件。從2003年5月1日起,原舊版船舶營運證全面停止使用。

  換發船舶營運證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社會影響較大、任務繁重的工作。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換證工作的領導,加大宣傳力度,事先做好換證的組織動員工作,週密部署,確保換證工作順利、平穩、有序地進行。在船舶換證期間,要特別加強對運政管理人員自身的管理,嚴禁借換證之機擅自變更船舶經營範圍,或為不符合規定無經營資格的船舶搭車辦證,造成人為的混亂。對違反規定徇私舞弊髮發證的人員和部門,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

  三、船舶營運證的核發許可權

  由於現行船舶營運證的核發許可權不是十分統一,給日常的監督和管理帶來了不便,也給少數不法經營者帶來可乘之機。為規範管理行為,加強市場監督,同時也方便船舶經營者,部決定結合本次換證工作對船舶營運證的核發許可權進行調整和統一。從本次換發新版船舶營運證起(含新準入船舶營運證的發放),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航運管理機構應按照下列的許可權核發船舶營運證,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將船舶營運證的核發許可權下放。船舶市場準入管理許可權與營運證核發許可權不一致的,有關發證機關應憑運力準入文件為新準入船舶辦理船舶營運證。無運力準入文件擅自核發或未按規定許可權核發的船舶營運證視為無效證件,並將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從事省內運輸的船舶,其船舶營運證的核發許可權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並通知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在庫區、湖泊等封閉水域從事跨省運輸的船舶,其船舶營運證的核發許可權由船舶經營人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並通知兩地海事管理機構。

  (二)部直屬各救撈局、中央管理的航運企業集團及其控股公司的船舶,其船舶營運證由部核發;其中長航集團及其子公司的內河船舶,其船舶營運證委託長江航務管理局代部核發。

  (三)從事省際運輸(庫區、湖泊等封閉水域除外)的液貨危險品船、客船類船舶,其船舶營運證的核發許可權在交通部;其中,從事長江、珠江水系省際運輸的液貨危險品船、客船類船舶,其船舶營運證委託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代部核發。

  (四)從事省際運輸的普通貨船(除液貨危險品船、客船類船舶之外的其他各類船舶),其船舶營運證由船舶經營人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航運管理機構)核發。

  (五)國際海運船舶和非中國籍船舶臨時經營或兼營國內水路運輸,其船舶營運證由部核發。

  四、加強對船舶營運證的監督管理

  (一)通過本次換證工作,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航運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船舶營運證的監督管理,樹立船舶營運證的權威形象,打擊無證或超越經營範圍的非法營運船舶。要加強現場檢查的力度,對無船舶營運證或持無效船舶營運證的船舶,要按照有關法規,堅決查處。

  (二)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部2001年第2號令),對未按規定交驗船舶營運證或持無效船舶營運證從事國內航線運輸的老舊運輸船舶,不得為其辦理進出港簽證,並將有關情況通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在接到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海事管理機構。

  (三)通過資訊手段,加強對船舶營運證的監管

  為加強對船舶營運證監管的力度,我部將逐步定期公佈有效船舶營運證的資訊,接受全社會的監督。第一階段,將先公佈1萬載重噸以上的船舶以及從事省際運輸的液貨危險品船、客船類船舶的營運證資訊。請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航運管理機構)從今年6月30日這部分船舶換證結束起,應分別在每季度後的1個月內(首次在今年7月31日前)將上季度代部核發船舶營運證情況登記表(附件三)和本單位核發的萬噸以上普通貨船營運證核發情況登記表(附件四)一併報送部水運司。表格除以書面形式上報外,還要以Excel文件形式通過軟碟或電子郵件(E-mail地址:sysgnc@moc.gov.cn)上報。我部匯總後將在系統內及有關媒體、政府網上公佈。逾期未將情況上報的或不在公佈名單內的,一律視為無效證件。

  請各單位分別在2002年8月31日、2003年6月30日前將兩階段換證工作的書面總結報部水運司。

  各地在換證過程中,如有重大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部。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式樣

            二、新版船舶營運證填寫説明

            三、代部核發船舶營運證情況登記表

            四、萬噸以上普通貨船營運證核發情況登記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船舶 運輸 證件 通知 


抄 送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航運(航務、運輸、港航、水運)管理局(處),部體法司、海事局、救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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