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正常的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35條的規定,應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的請求,我部將會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組成調查組,對國際班輪公司向我國貨主和托運人收取碼頭作業費(以下簡稱THC)是否存在違法問題開展調查。
一、調查內容、目的
為了規範國際海上運輸活動,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際海上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查組將對有關國際班輪公會、國際班輪公司向我國貨主和托運人收取THC活動的下列情況進行調查:1、有關國際班輪公會或國際班輪公司之間訂立的涉及THC的協議,是否損害了公平競爭;2、國際班輪公司向我國貨主和托運人收取THC的活動中,是否存在以歧視性價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條件給交易對方造成了損害;3、是否存在其他損害交易對方或者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二、調查對象
向中國貨主、托運人收取THC,且可能存在上述調查內容行為的國際班輪公會和國際班輪公司。
三、調查時間及期限
調查工作將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開始,期限為半年。
各有關國際班輪公會、國際班輪公司應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60日內,將有關情況及證明材料報送我部水運司(調查組辦公室)。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及支付THC的中國貨主和托運人,將舉報及證據材料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45日內,報送我部水運司(調查組辦公室)。
聯 係 人:高海雲、張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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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題詞:碼頭作業費 調查 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