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的規定,《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應當進行年度核驗。年度核驗是履約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日常工作。按照國際公約規定並結合我國港口工作的實際,在反覆研究並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部制定了《〈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予以發佈(附後)。為了科學、高效、規範地做好年度核驗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驗的對象
凡經交通部批准,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經營人和管理人,均須申請進行年度核驗。
二、年度核驗的部門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年度核驗工作由省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港口設施保安計劃》以及申請人的核驗申請材料,負責對申請人的保安工作進行全面核查;交通部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核驗工作進行監督抽查。
三、年度核驗的時間安排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簽發之日起每週年的前三個月和後三個月的期間為核驗期間,即證書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各省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年度核驗時間,制定工作方案,認真組織開展年度核驗工作。港口設施經營人、管理人應當於《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簽發之日起每週年的前三個月內提出核驗申請,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本著隨到隨辦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式完成核查、核驗工作。
四、幾項具體要求
(一)《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週密組織,合理安排,本著從嚴的原則,確保年度核驗工作如期完成。
(二)各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根據《辦法》的要求,及時提醒港口設施經營人、管理人進行年度核驗申請,充分利用年審時機對各個港口設施的保安計劃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徹底的摸底排查,對各經營人、管理人的日常保安工作的有效性作出實事求是的客觀評價。要通過年審工作的開展,將港口設施的保安計劃落到實處,使履約工作深入持久地進行下去。
(三)《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是對外開放港口設施得以為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提供服務的前提條件。因此,若《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失效或作廢,該港口設施則不得停靠國際航線的船舶。請各港口設施經營人和管理人務必對此引起充分重視,確保按照經批准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進行保安操作,嚴格執行各項保安措施和落實保安演練、演習。
(四)港口設施保安是一項建立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基礎上的工作,擁有一定數量併合格的工作人員是十分重要的保證。根據前一階段各地的實施情況,僅僅只是港口設施保安員具有資格證書是遠遠不夠的。因此,《辦法》不僅規定港口設施保安員應具有資格證書,其他相關人員也應參加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具體為泊位等級在萬噸級以上的碼頭應當至少配備6名具有《港口設施保安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泊位等級在萬噸級以下的碼頭應當至少配備3名具有《港口設施保安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這些人員中必須包括主管本港口設施生産或安全的經理和參與保安的工作人員。部將在近期繼續組織港口設施保安培訓,各港口企業要對照上述要求,積極組織港口設施保安人員參加培訓,按照上述要求取得《港口設施保安崗位資格證書》。
(五)各省級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要採用發文或其他適當的方法,對核驗工作情況及證書有效性及時公告社會;並請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將該年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工作總結報送部水運司。總結同時以書面形式和電子郵件(Email:sys627@moc.gov.cn)上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主題詞:發佈 港口 保安 辦法 通知
主 送:黑龍江、遼寧、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省、自治區)交通廳(港航管理局),天津市交通委員會,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大連市港口與口岸局,青島市港航管理局,寧波市港口管理局,廈門市港務管理局,深圳市港務局,所有對外開放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所有對外開放碼頭經營人,交通部水運科學研究所。
抄 送:部國際合作司、公安局、海事局。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設施保安工作,監督檢查港口設施經營人、管理人有效實施經批准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根據《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年度核驗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內每年核驗一次,年度核驗期限為《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簽發之日起每週年的前三個月和後三個月。
第四條 港口設施經營人、管理人于《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簽發之日起每週年的前三個月內,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核驗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核驗申請書(式樣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副本;
(三)港口設施保安年度工作報告;
(四)港口設施保安員及相關人員的《港口設施保安崗位資格證書》複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所稱港口設施保安年度工作報告由保安員負責編寫,港口設施經營人或管理人應當蓋章確認。港口設施保安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反映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落實情況、接受相關培訓情況、保安演練演習情況及其記錄、保安事件發生的情況及其記錄、保安計劃修改記錄等內容。
第五條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效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以及申請人的核驗申請材料,對申請人的保安工作進行全面核查,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港口設施保安組織結構;
(二)港口設施保安員、相關人員資質以及培訓情況;
(三)港口設施保安設備狀況及運作情況;
(四)港口設施保安通信狀況;
(五)港口設施保安規章制度完備性及實施情況;
(六)港口設施保安演練演習情況;
(七)保安計劃所確定保安措施及程式的落實情況;
(八)港口設施保安事件發生及應對情況;
(九)《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年度修訂情況;
(十)其他與港口設施保安工作有關的事項。
除前款規定外,港口設施于上一次核驗後發生過《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的重大變化的,核查主管部門應審查港口設施是否已重新進行保安評估並重訂保安計劃。
第六條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完成核查後,應當在核驗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將符合要求的港口設施相關材料轉報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核驗;對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港口設施,應在核驗申請書中提出明確的整改意見並退還申請人,責令其限期整改。港口設施經營人、管理人在限期內整改完畢,可以重新申請核驗。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簽署意見,報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港口設施,其管理人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向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申請核驗。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的港口設施保安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核驗。核驗時,可以根據情況對報送材料及《港口設施保安計劃》落實情況進行核實和抽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入境口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的核查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核驗並簽署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應于在核驗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前五日內要求申請人送交《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正本。
第八條 在年度核驗期內通過核驗的港口設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在核驗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在《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正、副本上簽字、蓋章確認,並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式樣見附件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主管領導或其授權的人員(僅限授權1名人員),在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後,負責簽署工作組核驗合格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
第九條 在年度核驗期內未通過核驗的港口設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在核驗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退還申請人,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式樣見附件2),期間其《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失效。
前款所述的港口設施經營人、管理人在整改完畢後,可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申請核驗,核驗合格的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建立和完善核驗程式,及時提醒港口設施經營人、管理人申請年度核驗,提高辦事效率,為申請人提供方便。
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各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將核驗結果定期向社會發佈。
第十二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核驗工作的監督檢查。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責令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重新核驗,再次核驗後,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檢查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公告其《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作廢。
第十三條 港口設施經營人、管理人應當保證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各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核查(核驗)不予通過,並逐級報請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公告其《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作廢。
第十四條 在年度核驗期限內未按照本規定申請核驗的,其《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失效。連續兩個年度未按照本規定申請核驗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公告其《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作廢。
第十五條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