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內沿海跨省運輸油船、化學品船運力增長過快的實際情況,我部于2006年5月24日發佈了《關於暫停審批新增國內沿海跨省運輸油船化學品船運力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13號),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暫停了批准新增國內沿海跨省運輸油船、化學品船運力。該項運力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有力地遏制了國內沿海跨省運輸油船、化學品船運力的盲目、過快增長,對保持運力供需基本平衡發揮了積極作用。現將國內沿海跨省運輸油船、化學品船運力情況和今後運力調控政策公告如下:
一、國內沿海跨省運輸油船、化學品船運力情況
截止2006年底,國內沿海跨省運輸油船共有1079艘/708.0萬載重噸,化學品船(含化學品、油品兩用船,下同)173艘/33.6萬載重噸。現有成品油船中2000載重噸以下船舶艘數佔近1/2,化學品船中2000載重噸以下船舶艘數佔近2/3。此外,經我部批准但尚未投入營運的油船還有268艘/193.0萬載重噸,佔現有油船總載重噸的27.3%;化學品船79艘/33.0萬載重噸,佔現有化學品船總載重噸的98.2%。
二、今後國內沿海跨省運輸油船、化學品船運力調控政策
根據目前國內沿海跨省運輸油船、化學品船運力發展情況,在徵求有關航運管理部門和部分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對今後新增國內沿海跨省運輸油船、化學品船運力實施以下調控政策:
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恢複國內沿海跨省運輸油船、化學品船運力的審批,但批准新增國內沿海跨省運輸成品油船、化學品船運力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我部批准且在有效期內的新增運力已全部開工建造。
(二)企業與貨主簽定了真實有效的長期運輸協議,且企業自有運力(含在建船舶)明顯不能滿足協議約定運量的要求;企業自有船舶報廢後更新運力的,可不受本條限制。
(三)企業對新增船舶的所有權應不低於51%。
(四)除因航道水深、碼頭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市場特殊需求只能使用小型船舶外,新增單船運力應不低於2000載重噸。
(五)新增化學品船、1000載重噸以上的油船應向中國船級社申請國內入級檢驗或入級檢驗並取得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章)
二○○七年三月一日
主題詞:水運 船舶 政策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