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廳:
你廳《關於公告新廈門港有關事宜的請示》(閩交政法〔2007〕1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我部同意你省人民政府突破行政區劃界限,對廈門灣港口資源進行整合。
二、新廈門港由東渡、海滄、嵩嶼、劉五店、客運、招銀、後石、石碼等8個港區組成。
三、廈門港口管理局依據《港口法》的規定,履行上述港口區域的港口行政管理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辦公廳(章)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港口 管理 函
抄送:國家口岸辦,公安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辦公廳,廈門、漳州市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開發區管委會,廈門港口管理局,部體法司、規劃司、水運司、海事局。
交通部辦公廳 2007年7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