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進一步促進水路內貿集裝箱運輸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經研究,部決定在全國開展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超載治理工作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把住源頭、綜合治理、標本兼治、依法嚴管”的要求,對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進行綜合治理,制止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和裝卸、船舶運輸超載內貿集裝箱等違法行為,保障水路內貿集裝箱運輸安全、高效和持續健康發展。
二、超載治理工作原則
(一)全面治理與港口重點治理並重;
(二)技術監控、法律規範與行政管理相結合;
(三)階段性集中治理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
三、超載認定標準
(一)符合GB/T1413-1998標準的國際標準集裝箱,20英尺箱單箱總重超過24000Kg的為超載箱,40英尺箱單箱總重超過30480Kg的為超載箱。
(二)符合GB/T1413-2008標準的國際標準集裝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單箱總重超過30480Kg的為超載箱。
(三)集裝箱卡車運輸國際標準集裝箱時,需遵守我國公路管理部門發佈的載重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四、超載治理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內貿集裝箱碼頭閘口稱重系統。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所有內貿集裝箱碼頭閘口必須配備稱重系統,並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在規定時間內未配備閘口稱重系統的內貿集裝箱碼頭,視為經營條件不完備,不得從事內貿集裝箱港口作業活動。
自2009年1月1日起,每一個內貿集裝箱必須經過稱重並記錄保留重量數據3年,港口只允許不超載的集裝箱裝船。
(二)建立內貿集裝箱重量監控資訊系統。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建立內貿集裝箱重量監控資訊系統。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內貿集裝箱碼頭閘口稱重系統獲取的每個內貿集裝箱資訊必須直接或通過碼頭資訊系統傳輸至交通運輸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內貿集裝箱重量監控資訊系統。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與監控資訊系統聯網、不能實現內貿集裝箱重量數據自動傳輸的,視為營業條件不完備,不得從事內貿集裝箱港口作業活動。
(三)超載箱減載作業實行統一的收費制度。
自2009年1月1日起,內貿集裝箱裝船碼頭應通過閘口稱重系統嚴把每個內貿集裝箱進港關,對超載箱採取退回措施或就地進行減載,嚴禁將超載箱裝上船。對卸船中發現的超載箱進行減載,嚴禁將超載箱運出港區。
自2009年1月1日起,發現違規超載箱的港口經營人,除收取基本裝卸費用外,還應按照不低於200元/箱的費率標準,向超載箱的貨主收取超載箱減載作業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定,並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對內貿集裝箱超載實施監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是對內貿集裝箱超載實施監管的主體,內貿集裝箱港口經營人是實施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的具體執行者。自本通知發佈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組織好轄區內的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宣傳工作,及時督促、指導港口經營人完成碼頭閘口稱重系統和資訊系統的建設改造,對於具備經營條件的港口經營人應及時組織驗收,並換發《港口經營許可證》。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營業條件不完備的港口經營人,採取措施監督其停止從事內貿集裝箱港口作業活動。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內貿集裝箱重量監控資訊系統對內貿集裝箱超載實施常態化監管的同時,應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內貿集裝箱裝船碼頭是否嚴把內貿集裝箱進港關,監督檢查港口經營人對進入閘口的每一個內貿集裝箱進行稱重,按規定採集、保存、報送內貿集裝箱資訊,對不遵守規定的港口經營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各地海事管理機構應積極協助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工作,對內貿集裝箱船舶運輸加強監管,發現船舶裝有超載箱,可以暫停向該船核發出境簽證,及時通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由船舶對超載箱進行處理後予以放行。
五、組織保障
(一)為加強領導,交通運輸部成立治理內貿集裝箱超載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和部署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工作,並在交通運輸部水運司設立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辦公室。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是開展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工作的主體,各地要指定職能機構和人員,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部署開展相關工作,做好宣傳貫徹、驗收和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
(三)內貿集裝箱碼頭是落實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措施的重點環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指導轄區內的內貿集裝箱港口經營人從安全生産的大局出發,積極配合完成相關工作。
附件:水路內貿集裝箱超載治理實施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集裝箱 超載 治理 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08年7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