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2009〕21號)精神,支援國內航運企業和船舶製造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我部就國內航運企業購置國內外其他企業或個人放棄的在國內船舶企業建造的事先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新增運力核準(許可或登記)的新建船舶(以下簡稱棄船)投入國內營運準入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准許國內航運企業在補辦新增運力核準手續後購買棄船(客船除外)投入國內營運。國內航運企業所購買的棄船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2009年3月31日前開工建造(以安放龍骨或處於相似建造階段的日期為準)的船舶;
(二)國外船東的棄船需經過中國船級社檢驗。
二、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航運管理機構應按上述規定辦理棄船投入國內營運手續。
申請購買棄船投入國內營運的企業應如實提供所購船舶屬於棄船的證明材料。對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按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船舶 市場準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