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幹線危險貨物運輸船舶過閘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號:交水函〔2015〕754號

文號

交水函〔2015〕75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5-00927

公開日期

2015年11月05日

主題詞

長江幹線;船舶過閘;安全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安全監管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部函

長江航務管理局,沿江省、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近期關於安全生産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安委明電〔2015〕3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加強長江幹線載運危險貨物船舶(以下簡稱“危險品船”)過閘安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一)從事過閘危險貨物運輸的航運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有關要求,全面落實本企業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責任。

  (二)企業必須符合法定的危險貨物運輸條件,嚴格按照審批的經營範圍從事水路運輸;加強過閘危險品船的安全管理,強化日常航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通過AIS、GPS、CCTV或其他有效手段對危險品船通過三峽兩壩船閘實施全程監控;建立危險品船隱患排查制度和過閘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納入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加強船員安全教育,定期組織開展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及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制定和完善危險品船過閘應急預案,組織船舶開展應急演練;簽訂《危險品船過閘安全防範承諾書》。

  (三)擬過閘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向承運船舶和港口企業説明所托運的危險貨物名稱、聯合國編號、危險性分類、包裝、數量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貨物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誌;嚴禁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四)危險品船通過三峽兩壩船閘前,應嚴格落實過閘管理制度,如實申報危險貨物品名、編號、實際載貨量等貨載資訊,並隨船攜帶所裝載危險貨物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加強對主機、舵機等關鍵設備、火災報警系統、消防設施設備器材以及AIS、GPS、雷達等助航設備進行檢查,確保處於良好技術狀態;待閘期間,必須加強停泊值守,值守人員應隨時觀察和巡視船舶船位變化情況及周圍附近水域通航環境狀況;過閘期間,危險品船應嚴格落實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船長、輪機長應親自操作,安排專人值守係纜。

  (五)危險品船應按規定配備專職和兼職安全保衛人員,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隨船。船員應提升危險貨物防止泄漏、應急逃生、消防救援等實操技能,能熟練地使用消防、逃生等各類應急裝備和器材。

  二、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督管理

  (六)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應嚴格執行申報、船閘調度管理以及危險貨物禁止過閘等相關規定,不得安排危險品船與客船同一閘室通過,對易燃易爆危險品船安排專閘通過。

  (七)長江海事局與長江航運公安局應加強對過閘危險品船安全聯合檢查,按照《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辦法(暫行)》對一級危險貨物船舶、二級易燃易爆危險品船實施100%檢查,其他危險貨物船舶隨機抽查率不得低於5%。凡不能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及其他法律法規要求應當持有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的,或海事安全檢查記錄簿和公安消防檢查記錄安全缺陷未整改的船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八)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應對危險品船通過閘室實施全過程安全監視;長江航運公安局對一級危險貨物船舶、二級易燃易爆危險品船實施全程隨閘安全監視;易燃易爆危險品船過閘期間,長江航運公安局應會同三峽樞紐建設運作管理局對閘區實行封閉管理。

  (九)錨地管理部門應強化錨泊秩序維護,對申請待閘的危險品船實施分區分類指泊;加強錨泊設施管理,防止發生斷鏈、走錨等安全事故;做好惡劣氣候和水文條件下進出錨地船舶的安全提示。海事部門應加強危險品錨地日常安全巡查,督促船舶加強錨泊期間的安全值守,並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十)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和長江航運公安局、長江海事局要嚴厲打擊擬過閘危險品船謊報瞞報、超載運輸、非法夾帶、冒險航行、違章操作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隱患整改不到位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船舶,按照相關法規予以從嚴從重處罰。

  (十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依法加強對港口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管,重點加強對危險貨物集裝箱、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管。

  三、進一步強化應急能力和救援處置

  (十二)長江航運公安局、長江海事局、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有關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與三峽樞紐建設運作管理局的溝通協調,共同制定和完善閘區內危險品船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和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聯合開展危險品船碰撞、泄漏、火災、爆炸等各類應急演練。

  (十三)長江航務管理局應儘快協調三峽樞紐建設運作管理局,根據危險品船過閘安全需要,在三峽船閘閘面增設針對危險品船火災的固定式、移動式滅火設施設備以及閘墻冷卻保護設施;與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溝通,推進葛洲壩一號船閘固定式消防滅火設施建設,加快葛洲壩二號船閘消防泵供水系統改造;加快三峽水上消防站建設,落實機構設置、人員編制。

  (十四)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要加強三峽樞紐水上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做好防治危險貨物水上污染的應急救援物資配備和維護;加強船閘運作和船閘消防設施設備的管理及日常維護,做好緊急情況下危險品船交通組織工作。

  (十五)長江航運公安局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宜昌市武警消防支隊、三峽樞紐建設運作管理局、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關預案要求,對閘區內發生的危險品船安全事故救援進行先期處置,迅速實施火險船舶搶險和人命救助。

  交通運輸部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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