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貫徹實施《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文號:交水函〔2016〕665號

文號

交水函〔2016〕665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6-00952

公開日期

2016年10月19日

主題詞

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其他

行業分類

水上旅客運輸

公文類型

部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部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怖主義法》)對長途客運旅客身份查驗的要求,加強水路客運安全管理,部結合實際,制定發佈了《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7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為做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
  實施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是落實《反恐怖主義法》的必然要求,有利於加強我國重點水域的恐怖防範、交通安全和應急管理,保障旅客生命和財産安全,能夠更好地維護旅客運輸秩序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水路客運公共服務水準。各地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和港航企業加強《反恐怖主義法》和《規定》的學習,提高對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重要性的認識,準確把握有關規定和要求;《規定》將在2017年春運開始前實施,目前離開始實施日期只有不到3個月的時間,時間短,任務重,有關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和港航企業,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嚴格按《規定》的各項要求,確保按期實施。
  二、抓緊確定省內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的實施範圍
  各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認真研判本省水路旅客運輸特點和管理需要,按照公安反恐要求和主要客運航線的運輸安全風險程度,在2016年11月20日前確定並公佈本省(區、市)內實施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的範圍。
  三、督促指導企業落實《規定》各項要求
  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和港口經營人是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於已試點開展水路旅客實名制的運輸經營者和港口經營人,當地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要督促指導其全面對照《規定》各項要求,針對薄弱環節,加以改進完善。對於尚未開展水路旅客實名制的運輸經營者和港口經營人,應儘快配備相關設施設備和資訊系統,及時啟動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工作。各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和港口經營人應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服務水準。
  四、及時協調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實行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的港航企業所在地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要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彙報有關情況,積極與公安部門溝通協調,在港口客運站或港口派出所設置便民窗口,及時為需要補辦身份證件的旅客辦理臨時身份證明,有效處置實名制工作實施中的突發問題。
  五、加強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各級交通運輸、港航管理部門要按《規定》要求,切實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港航企業監督檢查。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分別負責指導和督促長江幹線、瓊州海峽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要分別對長江水系、珠江水系及瓊州海峽的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工作進行檢查,2017年1月5日前將檢查情況報部。
  

交通運輸部
  2016年10月18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港航(航運、航務、水運、運輸、港口)管理局(處),部法制司、公安局、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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