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修訂解讀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6-00978

公開日期

2016年12月20日

主題詞

港口;保安;規則;解讀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規章解讀

行業分類

港口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為方便當事人,交通運輸部對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申請流程進行了簡化,對5年到期換證的港口經營人採取了保安評估報告和計劃一併審查的措施,方便了企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了落實中央有關簡政放權的精神,根據港口設施保安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我部對相關條款做了修改,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方便當事人。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簡化行政審批流程。一是取消部審查《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的環節,但保留由所在地港政部門負責港口設施保安評估。二是簡化保安計劃申報程式,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審核後報部。三是優化保安證書頒發程式。申請人一次性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材料,一次性審查頒發證書。
  (二)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明確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負責人負責領導本單位的港口設施保安工作,規定保安主管要由單位或者部門負責人擔任。同時,要求由港口設施經營人或管理人按照ISPS規則的有關要求,完成港口設施保安培訓,確保具備履行其職責的知識和能力。
  (三)修訂有關保安組織的內容。原《港口設施保安規則》規定:《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的編制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也可委託指定的保安組織完成;《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由港口設施經營人或管理人制訂,也可委託指定的保安組織完成。本次修訂刪除了保安組織的相關內容,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當事人是否委託開展相關工作,委託誰,由當事人自主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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