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交通運輸部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規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減輕企業負擔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港口更好地服務國民經濟、對外貿易和航運事業發展,依據《港口法》《價格法》和《中央定價目錄》,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完善港口收費政策
國內客運和旅遊船舶港口作業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納入港口作業包乾費計費範圍,由國內客運運營企業向港口經營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經營人不得在港口作業包乾費以外對任何國內客運和旅遊船舶港口作業單獨設項、另行收費。
理貨服務費和引航服務以外引領海上移動式平臺在我國水域航行的技術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理貨公司、引領服務單位分別與委託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國際船舶多點挂靠停泊費優惠幅度和貨物堆存免費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貨方或其代理人分別與港口經營人協商確定。
拖輪費計費方式由按拖輪馬力和工作時間收費改為按被拖船舶類型和大小收費。對航行國際航線超大型船舶引航費實行收費總額封頂控制。拖輪費、引航費的具體計費辦法詳見《辦法》。
二、認真做好辦法的宣貫工作
深化港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是貫徹落實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推進水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全面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辦法》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辦法》要及時傳達到每個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確保改革成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三、進一步加強拖輪、理貨和引航服務管理
沿海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廣泛徵求相關方面意見,對船舶靠離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輪艘數的經濟性、合理性進行充分論證,加強區域統籌協調,于2017年9月15日前公佈本轄區各港口的拖輪艘數標準,並於9月30日前將公佈情況報交通運輸部,長江幹線各港口的拖輪艘數配備標準由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公佈並報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港口理貨行業管理職責,加快引入競爭機制,不斷激發市場活力,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促進理貨平穩、有序發展。要積極推進“陽光引航”,進一步提升引航服務水準。
四、加大港口收費監督指導力度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監督收費政策實施,督促指導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落實港口收費各項規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提供服務,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價格行為,維護正常價格秩序。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交通運輸部國家 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5〕206號)、《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港口內貿收費規定和標準的通知>》(交水發〔2005〕234號)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7月12日
抄送: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水運科學研究院,中國交通報社,中國船東協會、港口協會、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引航協會、理貨協會,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政策研究室、法制司、財務審計司、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