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歐盟2005年頒布的法令(Directive 2005/33/EC),歐盟將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船用低硫燃油規定,所有挂靠歐盟港口超過2個小時的船舶(包括拋錨,係浮筒或碼頭邊靠泊),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過0.1%,否則將被處罰。
歐盟上述規定具有強制約束力,各有關航運公司應積極應對,提前做好準備工作,並對歐盟實施該規定情況保持密切關注。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報我部(聯繫電話:010-65292649)。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水運 歐盟 規定 實施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