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完善無船承運管理制度有關問題的公告(已廢止)

文號:2013年第58號

文號

2013年第58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3-00845

公開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主題詞

無船承運;保證金;責任保險;保函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收費資訊

行業分類

水上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其他

    為應對當前嚴峻的國際航運形勢,我部就完善無船承運管理制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完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存儲管理制度
    自2013年12月1日起允許無船承運人自行選擇境內銀行機構繳納《國際海運條例》規定數額的保證金,憑銀行機構出具的相關憑證和《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無船承運經營資格。相關申請仍按《國際海運條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理。
    保證金僅用於《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的用途。繳納保證金的相關憑證不得作為抵押或償還債務的憑證。因保證金繳納憑證作為抵押或償還債務證明所産生的責任,由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和相關銀行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二、完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
   (一)擴大承保機構範圍。凡註冊在我國境內,經保監會認可,保險産品經保監會備案的保險機構,均可承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無船承運人可直接與保險機構聯繫辦理投保。
   (二)簡化協助司法機關辦理財産保全和執行劃扣手續。無船承運人正常經營期間,或退出經營予以公示的,凡涉及財産保全、生效判決和仲裁裁決的執行的,由司法機關直接通過保險機構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書面通知交通運輸部。保險機構應配合執行相關判決和裁定。
    三、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制度
    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制度,允許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選擇提交保證金保函方式,申請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經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銀行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可承辦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業務。
    四、關於操作辦法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操作辦法”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操作辦法”另行發佈。

交通運輸部(章)
2013年9月18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中國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北海海事法院、大連海事法院、廣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寧波海事法院、青島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武漢海事法院、廈門海事法院。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3年9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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