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航運企業集團: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和《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別以交通運輸部令第2號和第3號發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兩個規定的實施工作,我局起草了《關於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附《船舶營業運輸證核發規則》),現徵求各單位意見,請於3月10日前將意見反饋我局。
聯繫人:水運局國內航運管理處 張同戌
電話:010-65292744
傳真:010-65292675,電子郵箱:sysgnc@mot.gov.cn
附件:《關於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附《船舶營業運輸證核發規則》)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2014年2月28日
抄送:救撈局
關於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天津、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航運企業集團總公司: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和《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規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別以交通運輸部令第2號和第3號發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兩個《規定》的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兩個《規定》的重要意義
兩個《規定》是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水條》)的有關規定,在調整和完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1年第3號)等規定的基礎上制訂的,充分體現了轉變政府職能、簡化行政審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對加強水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規範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促進水路運輸行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兩個《規定》進一步提高和完善了國內水路運輸的經營資質條件,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許可事項,簡化了行政審批程式,完善了對經營資質和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制度,強化了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是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的重要依據,為促進經營者依法經營、誠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準確把握兩個《規定》的主要內容,積極組織開展宣傳,做好兩個《規定》的實施工作。
二、明確職責,強化管理
1.明確水路運輸管理職責。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格履行《水條》和兩個《規定》賦予的管理職責。《水條》和兩個《規定》沒有明確分級管理職責的事項,由各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根據《水條》和兩個《規定》確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實際明確省、市、縣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的職責。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一個管理事項由一個部門或機構負責的原則,明確本級具體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和職責,向社會公佈,並向上一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原則上,設立水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由水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國內水路運輸的具體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水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2.嚴格市場準入管理與服務。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兩個《規定》要求和有關政策,切實加強市場準入事項管理,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簡化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減輕企業負擔。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網站等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行政許可事項受理的部門、程式、時限和辦事指南、聯繫方式、監督電話,受理程式與審核要求要規範統一。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加強後續管理,由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原則上不出具備案證書,但可以適當方式告知備案人已經按規定履行備案義務。
3.加強經營資質核查。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和預警制度,加強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動態監管,組織開展年度核查。對經營資質水準下降或者違法違規情節嚴重可能影響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重點跟蹤名單,加強核查,及時警示或者整改。
4.加強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水條》和兩個《規定》,建立與工商行政、商務、價格、海事等管理部門或機構的監督管理協調機制,開展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加大對超範圍經營、不正當競爭、價格違規、壟斷等不規範經營行為的調查處理,建立和完善水路運輸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水路運輸經營者誠信資訊採集、評估和公開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市場監督檢查工作中,要規範行政行為,完善監督檢查記錄,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結果。
5.加強法制建設和運政隊伍建設。開展法規文件修訂完善工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對照《水條》和兩個《規定》,清理、修訂地方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並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運政管理人員的培訓,建立完善規範、透明、高效、廉潔的工作流程和制度,不斷提升運政隊伍的監管能力和服務能力,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需要進一步明確的事項
1.現有水路運輸和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達到兩個《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時限。2014年3月1日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的水路運輸經營者和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2015年3月1日前符合除自有船舶運力以外的其他經營資質條件。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應當在2017年3月1日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有船舶運力條件;普通貨船運輸經營者,應當在2018年3月1日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有船舶運力條件。
有同類經營範圍(如沿海省際、內河省內等)的成品油船(含瀝青船)和化學品船的運力、客貨船和滾裝客船的運力可以合併計算。融資租賃船舶自有船舶運力認定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融資租賃船舶運力認定政策的公告》(2013年第81號)執行。
2.市場調控政策。省際客船、危險品船運力管理和規範貨主船隊管理政策繼續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內沿海化學品液化氣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2011年第38號)、《關於進一步規範貨主投資國內航運業的公告》(2011年第58號)、《關於加強國內沿海成品油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2011年第75號)、《關於加強長江液貨危險品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2011年第77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渤海灣和瓊州海峽省際客運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2012年第75號)執行。
放開船舶管理業務市場準入,取消《關於暫停批准新的經營者從事船舶管理業的公告》(2010年第27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船舶管理市場管理的通知》(交水發【2012】429號)中的關於暫停批准新的船舶管理公司的限制。
3.市場準入管理。境外購置或者光租普通貨船、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含水路運輸經營者光租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普通貨船運力應當通過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轉報交通運輸部辦理登記手續。水路貨物班輪運輸經營業務,應當記入該經營者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為減少許可證件種類,水路旅客班輪航線運營許可事項可記入《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另外核發水路旅客班輪航線運營許可證件。
委託經營管理的普通貨船,原則上應逐步轉為成立水路運輸企業經營或者光租給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繼續保留委託經營管理的船舶,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管理。
為保持證書管理的連續性,避免浪費和方便企業,目前正在使用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營運證登出證明書》的式樣暫時不作調整,有許可許可權的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兩個《規定》和本通知所附《船舶營業運輸證核發規則》(附件)的要求受理、轉報和核發。已經核發的證書可以繼續使用至有效期屆滿後換發。
4.長江、珠江水系派出機構的管理職責。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要繼續按照我部委託,分別承擔兩個《規定》明確由我部具體實施的長江、珠江水系水路運輸和輔助業市場監管以及省際客船和危險品船運輸企業、船舶的行政許可等職責。
5.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含部直屬打撈局)及其控股公司的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申請事項,申請人應當通過其集團總公司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集團總公司應當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嚴格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簽章。交通運輸部直屬打撈局水路運輸經營許可事項,由各直屬打撈局直接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材料。
6.貨物班輪運輸備案管理。自2013年3月1日起,集裝箱班輪運輸實施備案管理,不再核發航線登記證書。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開闢集裝箱班輪航線的7日前向社會公佈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票價,並報許可機關備案。備案管理辦法另行公佈。
7.水路運輸或者輔助業務經營者籌建。2014年3月1日前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已經按照有關規定核準籌建的企業,應當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籌建期內開業。今後,交通運輸部和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再受理企業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輔助業務的籌建申請,申請人符合《規定》要求的全部條件後可以直接申請開業。
8.建立和完善水路運政資訊系統。為提升行業管理資訊化水準,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強化行業監管,交通運輸部已建立國內水路運政資訊系統並將不斷完善功能。今後《國內水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等證書應通過國內水路運政資訊系統統一編號、核發和管理。該系統將與兩個《規定》同步實施,各地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根據自身情況,做好各項實施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網上受理、審批和備案。
9.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封閉通航水域經營旅客運輸和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輪渡的管理辦法,由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向社會公佈。
10.《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附件1中所指長江、西江分別是指長江幹線和西江航運幹線。船舶類型以船舶登記或者檢驗證書記載為準。其中,普通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客渡船、旅遊客船、客船等;客滾船包括載運12名及以上司乘人員和旅客的汽車、火車滾裝船;成品油船包含瀝青船;液化氣體船是指運輸包括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乙烯、液氨等低溫、加壓液化氣體的船舶。個體工商戶自有和光租的內河普通貨物運輸船舶之和不得超過600總噸。
船舶營業運輸證核發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核發和管理,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船舶營業運輸證是船舶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有效證件。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船舶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領取船舶營業運輸證。未持有有效的船舶營業運輸證的船舶,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其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省際客船和危險品船舶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水路運輸企業及控股公司、交通運輸部直屬打撈局的船舶的營業運輸證的核發工作。
交通運輸部水系派出機構受交通運輸部委託分別負責長江、珠江水系由部負責的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核發工作。
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核發工作。
第四條 船舶營業運輸證應當通過全國水路運政管理資訊系統統一核發。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船舶營業運輸證:
1.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後自有船舶投入營運;
2.新建造船舶投入營運;
3.境內購置、光租有經營資格的船舶投入營運;
4.購置、光租外國籍船舶投入營運;
5.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轉入國內水路運輸;
第六條 申領船舶營業運輸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個體工商戶提交個人身份證);
(三)船舶國籍證書;
(四)船舶所有權證書;
(五)船舶檢驗證書,包括船舶照片,船舶技術資料、適航證書、噸位證書、適裝證書、乘客定額證書(適用的船舶);
(六)船舶入級證書(適用的船舶);
(七)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八)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適用的船舶);
新增客船、危險品船運力的,除購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應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外,還應當提交新增運力批准文件。
境外購置、光租除客船、危險品船以外的外國籍船舶從事國內水路運輸,還應當提交購置、光租外國籍船舶的國內水路運輸登記備案事項證明書。
從事水路旅客班輪運輸的,還應當提交水路旅客班輪航線運營許可證件。
船舶委託海務、機務和安全管理的,應當提交安全管理協議和被委託人的《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
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關於船舶船型技術標準以及節能減排要求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第七條 受理申請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噹噹場核實申報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有明顯塗改或者偽造變造現象、複印件的內容是否與原件一致、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等形式要件。內容一致、有效的,加蓋原件與複印件一致章。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可以進行現場核查或者向證書核發部門或者機構核實。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受理申請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是否符合船舶技術政策、船舶船型技術標準以及節能減排要求、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客船和危險品船運力管理政策、外商投資産業政策、經營資質條件、船舶運力管理政策等內容進行核實。
不具有證書核發許可權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至具有證書核發許可權的部門。
第八條 具有證書核發許可權的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船舶營業運輸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船舶營業運輸證,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核發的理由。
第九條 船舶的名稱、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經營範圍、載貨定額、載客定額等事項變更,船舶營業運輸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或者遺失、滅失、損毀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申請變更、換發、補發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者延期。
申請換發、變更船舶營業運輸證,應當交驗前一本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者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證明書。不能提交的,應當説明理由。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則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變更、補發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者延期。
第十條 船舶終止經營、報廢、滅失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船舶終止經營、報廢、滅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交回船舶營業運輸證,並辦理登出手續,領取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船舶營業運輸證的經營範圍不超過其經營人的水路運輸經營範圍。
船舶變更經營範圍、載客定額、載貨定額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船舶運力管理政策。
第十二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新增、變更或者登出船舶營運證後,其船舶運力增加或者減少的,受理申請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審核其自有船舶運力、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數量、與其直接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的數量或者比例。達不到規定的數量或者比例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出具整改通知書。
第十三條 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有效期
方案一:(現有方式)船舶營業運輸證有效期三年,其中客船取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證書的最短有效期,危險品船取委託安全管理協議的有效期,達到特檢船齡的船舶不超過適航證書有效期或者應當特檢的日期。光船租賃的船舶不超過光船租賃登記有效期。
方案二:(新投入營運的船舶由許可機關核發,市級管理部門換發)船舶營業運輸證有效期五年,其中客船取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證書的最短有效期,危險品船取委託安全管理協議的有效期,達到特檢船齡的船舶不超過適航證書有效期或者應當特檢的日期,光船租賃的船舶不超過光船租賃登記有效期。
船舶營業運輸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按照本規則第六條向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申請換發;
方案三:(許可機關初次簽注有效期,有效期滿後由市級管理部門延期)船舶營業運輸證設置有效期欄(五欄),初次投入營運由許可機關簽注有效期。其中客船取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證書的最短有效期,危險品船取委託安全管理協議的有效期,達到特檢船齡的船舶不超過適航證書有效期或者應當特檢的日期,光船租賃的船舶不超過光船租賃登記有效期。
船舶營業運輸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申請延期。
有效期欄簽注滿五次,向原許可機關申請換發。
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審核後,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予以延期,在船舶營業運輸證上簽注並加蓋印章。
方案四:(不設有效期,擬優選的方案)船舶營業運輸證不設有效期。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對船舶營業運輸證實施年度核查制度。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每年定期向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核查報告書、船舶營業運輸證及相關證書。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審核後,符合條件的,加蓋水運管理年度核查專用印章。不符合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並出具整改通知書。整改後仍然不符合條件的,撤銷船舶營業運輸證。
無故不參加或者拒絕參加年度核查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列入黑名單,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有些情況之一的,船舶營業運輸證自動失效:
1、船舶經營人終止經營;
2、船舶經營人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或者經營資格失效、被登出或者撤銷;
3、船舶登記證書、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安全管理證書、安全配員證書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或者失效、被登出或者撤銷;
4、光船租賃期滿未延續;
5、安全代管協議期滿未延續;
6、未經批准擅自改裝船舶增載入客定額、載貨定額、變更載運危險貨物種類;
7、船舶報廢、滅失或者超過規定的報廢船齡;
8、船舶營運證記載的經營人、管理人與船舶實際經營人、管理人不符。
船舶的營業運輸證自動失效後需要繼續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應當重新申領。
第十五條 暫停新增省際客船、危險品船運力許可期間,對申請投入運營的船舶,不予核發《船舶營業運輸證》,但暫停決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運力許可且已開工建造、購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
第十六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偽造、變造、租借、冒用、騙取船舶營業運輸證。
第十七條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船舶營業運輸證的監督檢查,發現船舶未按照規定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者船舶營業運輸證失效的,應當責令船舶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