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管理,我部發佈了《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交水發﹝2014﹞34號,以下簡稱“《規定》”)。為進一步明確沿海港口預留水工結構等級的集裝箱碼頭靠泊能力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沿海港口按預留水工結構等級進行建設且經竣工驗收證書確認的集裝箱碼頭,其靠泊等級按水工結構預留等級確定(僅限于按照《規定》進行靠泊能力管理)。需要再上浮等級減載靠泊的,港口經營人應按《規定》相關要求委託有資質的工程檢測單位、設計單位進行檢測評估和論證,並將檢測評估和能力論證報告報所在地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定,減載靠泊船舶噸級按交通運輸部發佈的海港平面設計規範中的設計船型系列執行。
二、按照2006年以來我部頒布的15萬噸集裝箱船設計船型尺度進行建設且經竣工驗收證書確認的碼頭,可以靠泊現行規範規定的15萬噸級集裝箱船舶。
三、按部2006年碼頭靠泊能力核查有關規定已進行靠泊能力核查的有水工結構預留的集裝箱碼頭,仍按部、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等級和條件進行靠泊,不適用於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