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發佈《碼頭結構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本《規範》為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為JTS 167–2018,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格型鋼板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程》(JTJ 293–98)、《斜坡碼頭及浮碼頭設計與施工規範》(JTJ 294–98)、《港口工程嵌岩樁設計與施工規程》(JTJ 285–2000)、《港口工程灌注樁設計與施工規程》(JTJ 248–2001)、《港口工程地下連續墻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JTJ 303–2003)、《重力式碼頭設計與施工規範》(JTJ 167–2–2009)、《板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範》(JTS 167–3–2009)、《高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範》(JTS 167-1–2010)、《港口工程樁基規範》(JTS 167–4–2012)同時廢止。
本《規範》第3.1.2.1款、第3.1.5條、第4.1.2條、第4.1.3條、第4.3.29條、第4.4.14.1款、第4.4.21條、第5.1.10條、第5.1.20條、第5.1.21條、第5.1.44條、第5.7.8條、第5.7.11條、第6.1.6條、第6.1.7條、第6.1.18條、第6.1.20條、第6.2.15條、第6.2.50條、第6.3.1條、第6.3.13.4款、第7.1.3條、第7.1.12條、第7.1.13條、第7.1.15條、第7.1.16條、第7.2.5條、第7.2.11條、第7.2.18條、第7.2.32條、第7.6.14條、第7.6.17條、第8.1.5條、第8.1.7條、第8.1.8條、第8.1.9條、第8.1.10條、第8.2.13條、第8.2.15條、第9.1.4條、第9.1.10條、第9.1.11條、第9.2.10條、第9.2.12條、第9.2.20條、第9.2.41條中的黑体字部分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管理和解釋。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