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關於請明確江海聯運企業自有運力規模適用標準的請示》(滬交航〔2018〕460號)收悉。為鼓勵特定航線江海直達運輸發展,提高運輸效率,促進水運綠色發展,現就江海直達運輸企業自有船舶運力最低限額適用標準問題明確如下:
僅從事江海直達運輸的企業自有船舶運力最低限額比照內河運輸企業,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9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船舶運力達標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7〕125號)相關規定執行。
從事江海直達運輸的企業同時從事其他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其自有船舶運力還應滿足從事相應業務的最低限額要求。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