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液化氣運輸船舶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00-00014

公開日期

2000年11月28日

主題詞

液化氣運輸;船舶評審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辦事指南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運力與運量基本平衡,維護水運市場秩序,保障水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實現液化氣船舶運力的科學合理有序發展。根據交通部交人勞(2000)351號和交水發(2000)494號文件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液化氣船舶運輸的水路運輸企業新增液化氣船舶運力。新增是指申報運力的企業,在原有運力的基礎上增加新的運力,含新造船和購置的二手船。
  第三條 本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新造船舶,加快運力更新,優化運力結構,提高船舶技術水準。防止和打擊違規經營,確保液化氣運輸安全。
  第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船東協會負責實施。為開展好這項工作,特設立新增運力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中國船東協會聘請政府主管部門及中國船東協會液化氣運輸委員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負責匯總企業申請投標新增液化氣運輸船舶的申報材料;
  (二)負責組織對申請投標企業的資格及申報條件進行評審;
  (三)負責提出評審意見,上報交通部審批。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評審具體工作,該辦公室設在中國船東協會液化氣運輸委員會。中國船東協會將根據交通部每年下達的全國新增液化氣船舶總量控制指標,向社會公開招標。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均可申請投標,參加運力評審。
  第七條 只有通過評審並經交通部批准下達運力指標的企業才能購(造)液化氣船舶。否則,中國船東協會將建議交通主管部門停發相關證書。
 
第二章 申請運力的基本條件
 
  第八條 凡申請液化氣船運力額度的企業,必須具備交通主管部門簽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且符合液化氣運輸企業經營資質條件和合法經營資格。
  第九條 凡申請增加運力的企業,所申請的運力必須是本企業自用。所購(造)的船舶,登記的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是原申請增加運力的企業,或者經營人控股。
  第十條 凡申請購買進口二手船的企業,所購買的進口二手船,必須符合交通部關於進口船舶的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凡申請增加運力的企業,必須具有符合交通部有關規定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及接受過液化氣運輸上崗培訓並取得合格證的船員。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申請增加運力:
  (一)凡不符合第二章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中任意一條規定的;
  (二)近兩年內,企業的市場及經營行為有嚴重違規的;
  (三)上年度取得了運力額度指標,又任意放棄不使用的,或在有效期滿時,仍未簽訂購(造)船合同或意向書,且無特殊原因的;
  (四)近三年內,企業所屬液化氣船舶(包括挂靠船舶)發生翻、沉、爆炸、污染、人身傷亡等重大安全事故,並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
  (五)近兩年內,企業有違反交通部有關進口船舶管理規定,購置進口超齡船的;
  (六)近兩年內,申報企業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將所申請的運力額度擅自轉讓或倒賣的;
  (七)企業對所購置的船舶,有私改船齡或不按國家船舶管理規範要求將其他老舊運輸船舶,簡單改造為液化氣船並投入營運的;
  (八)以廢鋼船名義進口經改造投入營運的。
 
第三章 申請運力的評審標準及計分辦法
 
  第十三條 申報企業必須首先符合第二章各條的規定,才有資格參加運力的評審。
  第十四條 凡申報企業已取得ISM規則認證或者建立了安全管理新機制的,計20分;建立了ISO9000系列品質安全管理體系的,另計10分。
  第十五條 凡申報企業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和足夠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平均具有三年以上從事液化氣運輸管理資歷的,計10分。
  第十六條 申報企業連續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計10分。
  第十七條 申報企業歷年來無任何違規經營記錄,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經營,且行業信譽好的,計10分。
  第十八條 申報企業經營業績較突出,經濟效益較好,且連續三年盈利的,計10分。
  第十九條 申報企業的現有液化氣船舶的船員班子符合交通部有關規定的,計10分。
  第二十條 申報運力符合交通主管部門鼓勵及支援發展的大型船舶或技術含量高的新船型的,計10分。
  第二十一條 申報企業現有液化氣船舶委託其他單位代管或經營超過一年以上的,扣10分。
  第二十二條 申請新造船舶的計20分;購置進口二手船舶的按船齡大小計5至10分不等。11至12年計5分;7至10年計8分;7年以下計10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評審標準及計分分值,由評審委員會專家在新增運力評審時,按照申報企業的條例逐項評審打分,並將累計分值對外公佈,並由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中國船東協會將根據交通部下達的總量指標,選取分值排前的相應申報企業所申報的新增運力指標報交通部審核批准。
  第二十四條 申報新增液化氣船舶的企業,應在規定時間,除按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程式上報水運主管部門外,還應向中國船東協會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所需的申報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申報運力的企業,必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本企業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複印件;
  (二)與本企業申請運力相應的船員班子所取得的液化氣運輸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
  (三)本企業取得的ISM規則認證符合證明(DOC證書)、ISO9000系列品質安全管理認證書複印件;
  (四)本企業液化氣船員班子勞務合同書複印件;
  (五)本企業申報新造液化氣船舶的船型設計方案或意向書;
  (六)本企業現有液化氣船舶委託其他單位代管或經營的協議書;
  (七)本企業申報運力的經濟技術論證報告;
  (八)新增液化氣船舶運力申報表;
  (九)有必要時,應按照評審委員會的要求提供相應證書、文件等材料的原件。
  第二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投標企業的申報材料後,按規定時間,組織召開運力公開評審會。並將評審結果和評審意見報交通部,由交通部批准下達新增運力指標。
  第二十七條 凡申報企業所申報運力的理由和提供的相關資料、文件等被查實有弄虛作假的將取消評審資格。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專家組成員及工作人員有營私舞弊,有意泄漏申報企業經營機密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船東協會。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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