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修訂發佈實施有關中資“方便旗”船回國登記進口稅收政策的公告

文號:交通運輸部公告2018年第60號

文號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8年第60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8-01935

公開日期

2018年10月18日

主題詞

中資“方便旗”船回國登記進口稅收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辦事指南

行業分類

水上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部公告通告

  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交通運輸部對2016年9月14日發佈的《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有關中資“方便旗”船回國登記進口稅收政策的公告》(第45號)進行修改,刪除第五條“優先受理具有國際船級社協會正式會員船級的船舶”的規定。現予重新發佈。 
 
交通運輸部
 
2018年7月19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有關中資“方便旗”船回國登記進口稅收政策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中資“方便旗”國際海運船舶回國登記,懸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進一步壯大國輪運輸船隊規模,促進我國國際海運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間報關進口、辦理船舶登記的中資船舶,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已經在境外辦理登記手續並懸挂“方便旗”的船舶;
 
  (二)中方出資比例不低於50%;
 
  (三)以上船齡是自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16年9月1日的年限,該船齡應滿足《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4號)有關要求。
 
  二、辦理程式
 
  (一)船舶進口單位(申請人)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書(包括船舶在境外登記時間、船齡等資訊)和申請免稅船舶清單(樣表附後);
 
  2.船舶登記證書;
 
  3.船舶法定檢驗證書、入級證書;
 
  4.船舶出資人的有關材料(證明中方出資比例不低於50%的公司章程、股權結構圖等證明材料);
 
  5.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書面承諾(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進口單位(申請人)可選擇在2016年10月31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我部提出申請,我部初審匯總後報財政部,經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審定後,對符合條件的船舶,由進口單位(申請人)向海關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
 
  三、進口單位(申請人)辦理上述相關手續後,可選擇經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授權的具有國際航行船舶登記許可權的任一船籍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及相關規定,申請辦理船舶登記手續。
 
  四、享受該政策的船舶,原則上應繼續從事國際航運,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營運船舶備案手續。根據國內運輸需求和船舶安全技術狀況,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可從事國內航運。
 
  五、中國船級社應依照有關規定,針對享受該政策船舶的實際情況,辦理相關進口勘驗、法定檢驗、入級或轉級手續。
 
  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認真落實船舶安全管理和船員勞動保障等各項措施,確保船舶營運安全,維護船員合法權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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