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等法律、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進一步提高水運工程環境保護水準,我部組織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對《水運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範》(JTS 149—2018)(以下簡稱《規範》)進行了局部修訂,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本次局部修訂對《規範》的第3.1.9.1款、第4.1.6條、第4.5.1.5款、第7.0.1條、第7.0.6條、第7.0.7條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刪除第3.1.9.2款,第3.1.9.3款調整為第3.1.9.2款,並對相應條款的條文説明進行了修改(詳見附件)。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