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要求,為保障旅客人身財産安全,提升運輸服務品質水準,現公佈《國內水路運輸旅客禁止攜帶和禁止托運物品目錄》《國內水路運輸旅客限制攜帶和限制托運物品目錄》(附後)。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從事客運業務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在經營場所對外公示《國內水路運輸旅客禁止攜帶和禁止托運物品目錄》《國內水路運輸旅客限制攜帶和限制托運物品目錄》,履行告知義務。旅客應當配合做好安全檢查。
《國內水路運輸旅客限制攜帶和限制托運物品目錄》中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或有條件托運的物品,旅客可將其作為行李托運或自行處置,具備條件的也可暫存處理。旅客違反相關規定隨身攜帶或者托運危險品、違禁品或管制物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依法可以攜帶槍支子彈或管制器具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