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依法有效履職盡責,加強國內、國際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全面掌握行業發展情況,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等法規,以及2020年交通運輸市場秩序與服務品質檢查的有關部署安排,經交通運輸部同意,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集中開展2020年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和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工作。
1.核查依據。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6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14〕141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船舶運力達標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7〕125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交水規〔2020〕6號)等有關政策法規。
2.核查對象。
核查對象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經營資格或進行備案的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經營者(包括水路運輸、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的船舶。
3.核查內容。
(1)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保持情況,以及營運船舶的經營資格保持情況;
(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備案情況;
(3)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企業情況(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境外上市發行外資股、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以及母公司通過前述三種方式引入外資等情況);
(4)上次核查以來經營者及其經營、管理的船舶生産經營狀況,以及市場經營行為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
(5)經營者對於行業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核查工作流程。
(1)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經營者填寫《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2020年度核查報告書》(附件1,填寫説明見附件2),經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後,提交至所在地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一式兩份,個體工商戶不涉及加蓋公章)。水路運輸及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還應根據上述核查內容提交其他有關材料。
核查期間,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可為水路運輸經營者發放有效期不超過60天的《待理證》(不得超過2020年8月31日),代替《船舶營業運輸證》使用。
(2)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經營者進行到府現場核查,涉及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可考慮採取不到府核查方式,經營者通過郵寄快遞、線上報送等方式提交核查材料,對不到府核查情況的,鼓勵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採取資訊化、視頻連線等方式與經營者溝通,保證核查工作品質。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經營者核查情況的抽查。
(3)對拒不接受核查的企業,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進行處理,並按《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資訊管理辦法(試行)》(交辦水〔2017〕128號)要求,納入“嚴重失信名單”進行管理。
對難以取得聯繫的經營者,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通過到府聯繫確認、與海事管理機構資訊溝通等方式積極取得聯繫並納入核查;對確實聯繫不上的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要立即按照規定向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通知書可採用“公告送達”方式;已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復查處理的不得重復下達,下同),如整改到期後復查仍不合格的,報有許可許可權的部門按規定撤銷其經營許可。
應切實做到轄區內水路運輸和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核查率100%和營運船舶核查率100%(對失聯經營者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並依規進行後續處理的,計入已核查數)。
(4)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接受核查的經營者出具核查意見。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在《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上簽署核驗記錄並加蓋年度核驗章,在《核查報告書》上簽署“合格”的意見、加蓋公章,併為其經營的船舶發放核驗合格證。核驗記錄和核驗合格證的有效期統一註明“至2021年8月31日止”。核驗合格證是水路運輸經營者相應營運船舶接受年度核查合格的證明,無需隨船攜帶。
對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或有營運船舶不符合經營資格條件的企業,以及有營運船舶未參加年度核查的企業,應當加注未通過年度核驗的核驗記錄,在《核查報告書》上簽署“限期整改”的意見、加蓋公章,並按照規定書面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對整改到期後復查仍不合格的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報有許可許可權的部門按規定撤銷其經營許可;對整改到期後仍不符合營運資質條件的船舶,應當報有證書配發許可權的部門撤銷其船舶營運證件。對核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出具核查意見,簽署“已核查”。
(5)核查工作結束後,一份《核查報告書》返還經營者,一份《核查報告書》由負責核查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存檔。負責核查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切實抓好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經營資質、資格存在問題的經營者、船舶實施清單管理、建立臺賬,督促其在整改期積極做好整改工作,並在整改到期後認真開展復查,逐一銷號管理。
(6)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組織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按照經營者提交的材料和核查結果等,認真匯總轄區內經營者及其營運船舶的相關資訊,做好本地區《 轄區內經營者情況匯總表》(附件3)、《 轄區內所屬營運船舶情況匯總表》(附件4)、《2020年度核查情況匯總表》(附件5)和《 轄區內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匯總表》(附件6)的匯總工作,並形成本省(區、市)上述表格的匯總表。
(二)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
1.核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4號)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
2.核查對象。
核查對象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在“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查詢本省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及其運營船舶資訊)。
3.核查內容。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資質保持情況;
(2)經營者自有和控制船舶運力情況;
(3)2019年度經營者及其營運船舶的經營狀況以及違規違章記錄;
(4)了解、收集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
4.核查工作流程。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中央航運企業應通知各子公司按要求在子公司註冊地參加核查工作)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一式兩份,附件7)、《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情況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應納入船舶統計口徑,不統計期租船舶,附件8)及相應的電子版材料。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還應提交《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提單、公司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委託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及委託管理合同)、擁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提供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三年以上國際海上運輸或海務機務工作經歷或任職資歷公證書,並將上述材料與船員服務簿比對,核查企業岸基是否有海務和機務管理人員)和中國籍船舶配備情況的證明材料。上述材料可為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
(2)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經營者進行到府現場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實現對轄區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核查全覆蓋。涉及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可考慮採取不到府核查方式,經營者通過郵寄快遞、線上報送等方式提交核查材料。在不到府核查情況下,鼓勵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採取資訊化、視頻連線等方式與經營者溝通,以保障工作品質。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在《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出具“經營資質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要求”的意見並加蓋公章。對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出具“經營資質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要求”的意見並加蓋公章,並書面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一份留企業存檔。對核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3)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根據核查情況,填寫《 (省/設區的市)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核查情況表》(附件9)、《 (省/設區的市)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匯總分析表》(附件10),並連同經營者提交的材料和一份核查報告書報所在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匯總。
(4)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對本省的核查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抽查率原則上不低於20%。
(5)各有關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做好本省份核查工作總結(工作開展情況、工作成效、存在問題、整改後仍不合格需登出的企業名單等)及本省份《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核查情況匯總表》《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匯總分析表》的匯總分析工作。
二、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年度核查工作,通過多種渠道加強宣傳,工作中嚴格遵守各項紀律,對在核查中知悉的經營者商業秘密和個人資訊應當依法保密。
(二)對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重點檢查企業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和自有運力擁有情況。關於海務機務管理人員,要通過座談、檢查工作日誌等方式,檢查海務機務履職情況;關於自有運力,要求企業至少擁有一艘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自有船舶。
對本轄區內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資質要求的企業,包括無自有運力或自有船舶證書過期以及未按要求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企業,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向企業下發整改通知書(整改期一個月)。對整改到期後仍不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省級、市級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督促相關企業辦理《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登出手續。對經營許可證已失效的企業,有關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進行公示後,報部登出企業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相關登出報送工作應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對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規定對本省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實施監督管理,或者發現轄區內相關企業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的條件而未撤銷其相應的經營資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五十一條,追究相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的責任。
(三)形成國際船舶運輸業年度核查情況報告,以及2020年度國際集裝箱班輪和無船承運經營者運價備案檢查情況報告,並將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四)各省(區、市)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于2020年9月15日前將本省(區、市)核查工作總結(一式兩份,應包括年度核查工作開展情況、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抽查情況、工作成效、發現問題整改、處罰情況等內容,有關匯總數據較上一年變化率超3%的應説明原因)和上述匯總表報部,各匯總表應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的“年度核查”欄目上報,並通過此次核查完善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部省共用數據。沒有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核查對象的亦請書面反饋。長江、珠江水系和瓊州海峽各有關省(區、市)還應將長江、珠江水系和瓊州海峽有關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經營者年度核查的情況分別報部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本通知中涉及的附件均可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下載。
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聯繫電話:010-65292744,傳真:010-65292675;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聯繫電話:010-65292655,傳真:010-65292648;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聯繫電話:010-65299436。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中國遠洋海運、招商局集團,中國船東協會,中國船級社、中國交通通信資訊中心,部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