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階段性降低港口收費標準等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20〕33號),明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對實行政府定價的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兩項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降低20%,為服務穩外貿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
根據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有關精神,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決定,將階段性降低港口收費政策延續到2020年12月31日。
港口經營人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進一步規範港口收費行為。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8日
抄送:市場監管總局,中國港口協會、中國船東協會,上海組合港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船級社,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有關司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