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各有關企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等八部委聯合印發的《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公開實施管理辦法》(交運發〔2015〕146號)要求,有效實施我國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公開制度,交通運輸部制訂了《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公開備案工作指南(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3日
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公開備案工作指南(暫行)
為有效實施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公開制度,做好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公開備案管理工作,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公開實施管理辦法》(交運發〔2015〕146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職責
交通運輸部負責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公開備案組織與管理,具體技術服務工作由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汽車運輸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汽車運輸技術中心”)承擔。
二、備案主體
汽車生産者是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備案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1. 汽車生産者(國産),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産汽車産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産品合格證的企業。
凡屬於集團公司統一頒發企業集團旗下産品合格證的,由集團公司進行備案;屬於分公司、子公司頒發産品合格證的,由分公司、子公司進行備案。
2. 汽車生産者(進口),是指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産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
若某一汽車生産者同時是汽車生産者(國産)和汽車生産者(進口)的,視為兩個生産者,應分別進行備案。
三、初次備案
1.應提交材料:汽車生産者凡是初次備案的,應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1)《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公開承諾》(見附件1);
(2)《汽車生産者基本資訊登記表》(見附件2);
(3)《汽車車型目錄及公開方式資訊登記表》(見附件3)。
2.材料報送:所有備案材料由汽車生産者加蓋企業公章後,通過郵寄方式或指派專人將文件材料報送至汽車運輸技術中心。
3.材料審查:汽車運輸技術中心收到備案材料後,應對汽車生産者所報送的文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和資訊填寫的規範性。材料齊全且滿足備案要求的,中心予以備案通過。
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填寫不規範、資訊內容有誤的,中心不予以備案,由汽車生産者進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相
中心應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材料審查。如有補充、修改、完善相關材料的,以重新收到材料之日起計。
4.備案回執:汽車生産者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汽車運輸技術中心予以備案通過,並出具回執證明,完成資訊備案。
四、車型備案
汽車生産者初次備案通過後,對於新車型上市,汽車生産者應在新車型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且在新車型維修技術資訊公開前向汽車運輸技術中心完成該車型資訊申報,車型上市之日的計定以獲得CCC認證日期為準。對於老車型,汽車生産者應按照《辦法》規定時限,完成車型資訊備案及維修資訊公開工作。
汽車生産者應準確填寫新車型有關資訊,並向汽車運輸技術中心報送《汽車車型目錄及公開方式資訊登記表》(見附件3),中心應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形式審查。如需修改,以重新收到材料之日起計。
五、備案資訊變更
汽車生産者備案資訊發生變化的,汽車生産者應及時更新備案,並向汽車運輸技術中心提交有關材料。
1.若企業基本資訊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提交以下材料:
(1)《汽車生産者基本資訊登記表》(見附件2);
(2)《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公開承諾》(見附件1),企業名稱、法人發生變化時需提供;
(3)《備案資訊變更登記表》(見附件4)。
2.若汽車車型目錄資訊或資訊公開的方式、渠道、網站名稱、網址及監管賬號、密鑰等資訊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提交以下材料:
(1)《汽車車型目錄及公開方式資訊登記表》(見附件3);
(2)《備案資訊變更登記表》(見附件4)。
汽車運輸技術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形式審查。如有補充修改的,以重新收到材料之日起計。
六、其他要求
1.備案材料語言:備案材料應採用簡體中文書寫。
2.備案材料文檔格式:備案材料文檔應同時具備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備案時應同時提交兩種文檔。
電子文檔應採用通用、便於操作的文件格式。表格文件採用Excel或Word格式,掃描件採用JPG或PDF格式。表格文件由汽車運輸技術中心提供下載。
3.備案資訊系統:備案資訊系統啟用後,由汽車運輸技術中心導入有關備案資訊,並向汽車生産者授權、開通訪問許可權,提供網路平臺使用帳號和初始密碼,由汽車生産者自行進行備案資訊上傳管理。
七、聯繫方式
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汽車運輸技術研究中心,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土城路8號;
郵 編:100088;
電 話:010-62079575、62079205;
傳 真:010-62079205。
附件:
1.汽車維修技術資訊公開承諾
2.汽車生産者基本資訊登記表
3.汽車車型目錄及公開方式資訊登記表
4.備案資訊變更登記表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各有關行業協會,部人事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