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局:
根據《關於認真貫徹實施〈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通知》(交公路發〔2006〕765號)要求,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將於2008年6月30日換發結束,自2008年7月1日起,舊證件無效。由於部分地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未能按時完成新證件的換發工作,為不影響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正常從業活動,現決定將新證件的換發截止時間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新、舊證件同時有效。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換發進度,確保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換證工作。
在從業資格證換發期間,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路檢路查時,不得對持舊證件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以未換新證為由予以處罰,但要督促其按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監督,對違反通知要求,對持舊證件的從業人員以未換新證為由予以處罰的,要及時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章)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處),部評價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