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7658號建議的答覆函

文號:交運建字〔2019〕77號

文號

交運建字〔2019〕77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19-02368

公開日期

2019年06月24日

主題詞

危險剎車信號;車用緊急制動燈;緊急制動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劉慶峰等7名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推廣危險剎車信號技術的建議收悉。我部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進行了認真研究,現答覆如下:

  您經過深入調研,結合對近年來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分析及對汽車新技術發展的研判,提出的關於分步驟推廣使用車輛危險剎車信號技術的建議,對於改進車輛安全性、促進道路運輸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為推廣危險剎車信號技術,國家標準《汽車及挂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 4785,以下簡稱GB4785)自2010年起,即對車用緊急制動燈(即危險剎車信號燈)作出專門技術規定,明確要求在相關車型車輛上配備安裝緊急制動燈,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根據GB4785,緊急制動燈是指車輛向車後的其他使用道路者發出的車輛正在實施高減速度的緊急制動減速的警示信號燈。車輛緊急制動信號明顯區別於普通的制動信號的常亮使用,車上安裝此類燈具,需滿足兩項要求:第一,燈具啟動條件。在車速高於50km/h並且制動系統發出符合《商用車輛和挂車制動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GB 12676)或《乘用車制動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GB 21670)規定的緊急制動邏輯信號時,觸發啟動。第二,動作頻率。發出緊急制動信號的所有燈具,其應以(4.0±1.0)Hz頻率同相閃爍。

  結合您的建議,我部組織對在各類車輛上加裝改造緊急制動燈的有關政策標準規定進行了研究。初步認為,車輛加裝改造緊急制動燈不僅是一項技術性工作,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規定,除了加裝前後防撞裝置、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及增加車內內飾之外,不得擅自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國家標準《機動車安全運作技術條件》(GB 7258)規定,用戶不應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改裝,也不應加裝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如貨車和挂車向前行駛時向後方照射亮輪胎或地面的燈具。因此,從改裝環節推廣應用車輛緊急制動燈技術還存在政策障礙。

  下一步,我部將結合道路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工作,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研究推進緊急制動燈技術的推廣應用,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支援和指導有關産品製造企業積極貫徹落實GB4785等相關標準,在汽車産品設計定型環節積極推廣應用緊急制動燈技術。二是密切關注工業和資訊化部正在開展的GB4785修訂工作,進一步完善緊急制動燈技術的相關要求。三是研究修訂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等標準,加大在道路運輸領域推廣應用車輛緊急制動燈等先進安全裝置的工作力度。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和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19年6月24日

  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3),國務院辦公廳,工業和資訊化部,安徽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聯絡辦),部辦公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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