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資訊報告和處理辦法

文號:交應急發〔2010〕84號

文號

交應急發〔2010〕8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5/2010-00235

公開日期

2010年02月05日

主題詞

資訊報告

機構分類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主題分類

應急管理

行業分類

水上搜尋救助打撈

公文類型

部文件

  第一條 為及時獲取並有效處置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資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行業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和險情資訊(以下簡稱資訊)的報告及處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及以上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和險情主要包括:
  (一)交通運輸或交通運輸建設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蹤,或5000萬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二)客船、涉外旅遊船、高速客船和載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發生危及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險情;3000總噸以上中國籍船舶沉沒,或外國籍船舶在我國管轄水域沉沒的事故;(三)交通運輸船舶與軍用船舶發生碰撞的事件;(四)載運危險化學品或油類的車、船發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運輸物質泄漏、擴散,導致重大生態環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脅人民生命安全;(五)重要以上港口遭受嚴重損失,一般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的事件;(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行業企業所屬油品碼頭、危險品倉儲堆場發生火災、爆炸等事件;(七)長江幹線、珠江、京杭運河、黑龍江界河等國家重要幹線航道發生嚴重堵塞或斷航,難以在24小時以內恢復通航的事件;(八)國家幹線公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或者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搶修、處置時間預計在12小時以上的事件;(九)國家幹線公路橋梁、隧道以及國、省重點水運設施發生垮塌的事件;(十)重要客運樞紐運作中斷,造成大量旅客滯留,恢復運作及人員疏散預計在24小時以上的事件;(十一)地鐵、城市軌道交通發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襲擊、自然災害、人為破壞等,導致一條(含)以上線路停運;(十二)交通運輸行業從業人員,特別是公共交通、出租客運、線路客運、水路運輸等敏感行業集體罷工或罷運,影響社會出行,在24小時內不能平息的事件;(十三)30名(含)以上交通運輸行業從業人員集體到省級及以上國家機關陳情的事件;(十四)在交通運輸行業以及交通運輸工具上發現世界衛生組織公佈的疫情或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的事件;(十五)中國籍船舶或中資方便旗船舶遭遇海盜襲擊的事件;(十六)車站、港口、船舶、經營性客貨運車輛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的事件;(十七)部屬院校發生未經許可的學生集會、遊行、罷課等群體事件或發生10人(含)以上集體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十八)其他任何對省級及以上行政區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經濟影響或發生在敏感區域、敏感時段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
  第四條 資訊的報告和處理應遵循及時快速、準確高效、分級報告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資訊報告和處理由交通運輸部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管理;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承擔資訊的接收與報告工作。
  第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行業企業(以下簡稱交通運輸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負責事件資訊的核實、報告、跟蹤,按職責許可權承擔或參與相關事件的處理工作。
  第七條 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以及本單位發生第三條所列突發事件,交通運輸單位應立即將資訊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報部和當地政府,最遲不能晚于2小時。資訊報出後必須進行電話確認。
  特殊情況不能在2小時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報告的,應先以電話等形式報告,並説明理由,待條件許可時再補充。
  第八條 資訊的內容要簡明準確、要素完整、重點突出,應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資訊來源;
  (二)事件起因、性質、基本過程、已造成的後果以及影響範圍和事件發展趨勢;(三)已採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計劃;
  (四)資訊報送單位、聯繫人和聯繫電話等。
  第九條 對於情況不夠清楚、要素不齊全的資訊,要及時核實補充內容,並將後續情況及時上報。
  對突發事件處置的新進展、衍生的新情況要及時續報,特別重大事件的處置情況資訊應每日一報。
  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要進行終報。
  第十條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收到資訊後,應立即按規定的程式報分管副部長和部安全總監,並抄報部長(部長外出時,抄報在部主持工作的副部長),同時抄送部應急辦和部內相關單位。
  第十一條 根據有關規定或相關領導指示,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應於事件發生4小時內將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資訊報國務院總值班室。涉及國務院其他部委的突發事件,應抄送相關部委。
  未能在事件發生4小時內報送的,應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 部內相關業務司局負責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應將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和突發事件的最新進展情況報部領導和部安全總監,抄送部應急辦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初始資訊已上報國務院的應按規定續報國務院總值班室。
  第十三條 部領導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指示或批示,相關業務司局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傳達。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單位以“交通運輸值班資訊”(簡稱值班資訊,見附件)的形式將事件資訊報部;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運輸部值班資訊”或“海上搜救值班資訊”的形式將事件資訊報送國務院總值班室。
  第十五條 報部“值班資訊”應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報送;報國務院總值班室“交通運輸部值班資訊”通過國務院政府資訊網報送。如“值班資訊”涉密應按機要渠道報送。
  第十六條 對於突發事件情況的統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部應急辦不定期對交通運輸單位資訊報告情況進行考核,對能夠及時準確報告突發事件資訊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單位予以批評。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遲報、謊報、瞞報、漏報資訊,或者通報、報送、公佈虛假資訊,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任人員,有關部門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海上搜救資訊的報送工作按現行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單位的資訊報告和處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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