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等二十三個部門和單位關於進一步加強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的意見

文號:交搜救發〔2022〕94號

文號

交搜救發〔2022〕9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15/2022-00022

公開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主題詞

海上搜救;應急

機構分類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主題分類

政策性文件

行業分類

水上搜尋救助打撈

公文類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進一步加強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堅持底線思維、系統觀念,統籌發展和安全,聚焦海上搜救應急能力提升,著力構建決策科學、指揮有力,全面覆蓋、佈局合理,專常兼備、本領高強,反應靈敏、快速高效的海上搜救應急能力體系,最大程度減少海上人員傷亡、海洋環境污染和財産損失,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服務大局。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擺在首要位置,築牢海上安全最後一道防線,讓人民群眾安全感更有保障。

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發揮國家海上搜救和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作用,落實地方人民政府預防與應對海上突發事件的屬地責任,強化部門聯動、軍地協同、社會參與,全面提升海上搜救應急能力。

堅持規劃引領、共建共用。根據區域特點,著眼處置需求,科學謀劃、分級加強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精準定位、分類強化、協同發展、優勢互補,形成合力。

(三)發展目標。

到2025年,我國海上搜救應急能力顯著增強,實現我國海上搜救責任區有效覆蓋、高效處置,基本適應交通強國、海洋強國建設需求。

到2035年,我國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全面提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更加充分,基本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求。

二、主要任務 

(一)優化指揮體系。

部際聯席會議統籌全國海上搜救應急反應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海上搜救應急行動,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相關企業的指導監督。(部際聯席會議負責)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化屬地責任落實,健全完善海上搜救應急組織、協調、指揮和保障體系,確保海上搜救應急工作有序開展。(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海上搜救中心或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海上搜救中心),按職責劃定海上搜救責任區,實施統一指揮、分級響應、科學應對,構建權威高效的決策指揮體系。(海上搜救中心負責)

(二)完善法規預案制度。

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規建設,健全系統完備、有效銜接相關國際公約的海上搜救應急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交通運輸部和沿海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完善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加強動態管理,編制配套手冊,常態化組織演習演練,提升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交通運輸部等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健全海上搜救應急評價指標體系,完善決策程式,提升科學搜救應急水準。(海上搜救中心負責)

(三)發揮規劃引領作用。

聚焦服務國家戰略實施,突出重點水域、重要通道保障,編制實施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救助系統佈局規劃。聚焦區域海上重大風險隱患,突出補短板、強弱項,編制實施省級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規劃。聚焦多維銜接、兜底保障,突出全域覆蓋、快速響應,編制實施地市級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編制實施本級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規劃。規劃編制要統籌銜接、各有側重、適度超前。(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防範化解安全風險。

堅持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加強對海上運輸、施工作業、休閒旅遊、體育賽事和漁業生産、資源開發等重點領域的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化解,強化事前預防和源頭管控。(交通運輸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應急管理部、國家體育總局、國家能源局等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提高氣象、地震、海洋災害全天候、高機動、高精度的綜合立體監測能力,強化監測資訊協同共用,完善廣覆蓋、立體化的預警資訊發佈手段,強化精準靶向預警發佈能力。(自然資源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氣象局、中國地震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海上人命搜救能力建設。

加快構建“陸海空天”一體化感知系統,提升海上目標自動感知和動態跟蹤監測能力。加強海上搜救基地、應急值守待命點建設和佈局優化,提升多層次、全覆蓋、全天候的近海快速反應能力。加強深潛水裝備、大型深遠海多功能救助船、中遠端固定翼飛機和大中型直升機等先進適用裝備配備,加強專業救助航空器夜航、船機協同搜救、遠端救援裝備投送等訓練,完善海上搜救應急空域保障機制,提升中遠海快速反應能力。(交通運輸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自然資源部、中國氣象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等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海上溢油應急能力建設。

構建海上溢油一體化監視監測體系,強化分析和研判,提升海上溢油預警能力。加強溢油源封堵、海上溢油清除、沉船存油抽取、油污回收處置等實用技術研發,加快大型溢油回收船等關鍵裝備研發配備。鼓勵各地以委託代建代管、購買服務等形式,加強海上溢油、岸線油污清除應急能力建設,完善海上溢油應急設備庫建管養用機制。(交通運輸部、科技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中國氣象局、國家能源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等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船載危險化學品險情應急能力建設。

強化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提升先期處置能力。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企業支援船載危險化學品險情應急救援機制。完善船載危險化學品險情應急處置預案,規範險情應急處置程式。加強船載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救援裝備配備,加大救援技術人才培養力度。(交通運輸部、自然資源部、應急管理部、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等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加強船舶火災救援能力建設。

強化國家救助打撈隊伍的船舶火災救援能力建設,提升船舶火災救援裝備現代化水準。指導主要港口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滅火隊伍,配備必要的消防船艇、裝備、器材,根據需要支援船舶火災救援。新建大中型公務船艇應配備支援火災救援的裝備設施。(交通運輸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等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建強專業力量。

國家救助打撈隊伍是執行海上搜救應急任務的國家專業力量,要突出專業化、職業化、現代化建設,不斷提高海上防大災、救大災的能力。聚焦急難險重任務需求,加快先進裝備配備和技術迭代升級,加強實戰化訓練,提升大規模人員搜救、大深度飽和潛水、翻扣船舶被困人員快速搜救等核心能力。優化力量調動程式,提升跨區域快速調動、應急聯動能力。加強隊伍建設、強化高層次專業人才引進和高技能人才培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適應海上搜救應急特點的保障政策、榮譽體系、優待機制。(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結合轄區涉海産業佈局實際,建立適應需求、特色鮮明的地方專業海上搜救應急隊伍。(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十)統籌協同力量。

軍隊和政府部門所屬涉海有關力量是執行海上搜救應急任務的協同力量,要突出標準化、規範化建設。聚焦協同應對需求,制定實施協同力量海上搜救應急裝備配備指南、搜救應急能力培訓大綱等,強化裝備配備和隊伍專業技能訓練。健全應急響應、協同聯動機制,規範力量調動及支援保障工作程式,高效參與海上險情處置。發揮協同力量裝備隊伍優勢,在日常巡航、執法、訓練等任務中有效兼顧海上搜救應急任務。充分運用現有軍地決策議事協調機制,深化海上搜救應急領域軍民融合發展,推動形成各司其職、各守一方、密切配合、高效聯動的工作格局。(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壯大社會力量。

從事涉海活動的各類企業及有關社會組織等是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社會力量,要突出規範化、社會化建設。聚焦就近就便、快速響應等需求,制定鼓勵社會力量建立海上搜救應急隊伍、參與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相關政策,支援漁船漁民自救互救。推動依法成立海上搜救領域社會組織,支援社會力量健康有序發展。健全社會力量建設標準、管理制度,完善屬地為主的力量調用機制,強化對社會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應急的業務指導。加大海上搜救應急實訓設施向社會力量開放共用力度。(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強海上搜救交流合作。

積極履行國際搜救義務,建立健全海上搜救應急隊伍管理運作機制,暢通國際海上搜救應急渠道,提升參與境外海上搜救應急任務能力。深化與周邊國家和地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等海上搜救應急合作,保障我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安全。(交通運輸部、外交部、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提高醫學救援和善後處理效能。

統籌優化沿海緊急醫學救援基地建設和佈局,加強快速轉運通道建設,強化赴現場實施海上醫療救援人員的技能培訓,完善遠端海上醫療諮詢、醫療指導、涉疫海上突發事件處置等機制。健全完善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後機制,依規處置海上遇難人員遺體,妥善解決相關矛盾糾紛。(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的組織領導,將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各項部署落實到位。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將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納入本單位工作,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落實。

(二)加大資金保障。

有效落實中央與地方在海上搜救應急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保障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充分發揮有關專項基金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等形式,支援海上搜救應急能力建設。

(三)強化宣傳引導。

加大海上安全知識宣傳力度,不斷提升群眾自救互救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加強海上搜救應急文化建設,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援海上搜救應急發展的良好氛圍,提升從業人員社會認同感和職業自豪感。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意見,結合區域實際加強內河水域搜救應急能力建設。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應急管理部

海關總署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

中國氣象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中國地震局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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