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交通局:
為了進一步明確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下簡稱車購稅資金)補助標準和責任追究事項,加強車購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發展,現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4〕654號)和《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722號)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車購稅資金支出範圍調整為交通運輸重點項目、一般公路建設項目、公路災損搶修保通項目及國務院批准用於交通運輸的其他支出。“十三五”期間車購稅資金補助標準按附件執行。
二、交通運輸部應于每年9月30日前將提前下達下一年車購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
三、要切實加強對車購稅資金監督管理,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按以下處理:
(一)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車購稅資金申報審核把關,對申請人以虛報冒領、重復申報、多頭申報、報大建小等手段騙取車購稅資金,無正當理由項目建設進度以及資金預算執行進度慢的,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理;財政部門應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結果收回車購稅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違反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預演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交通運輸部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安排車購稅資金或超標準安排車購稅資金,不按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及時提交年度車購稅資金安排建議的;
2.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虛報冒領、重復申報、多頭申報、報大建小等手段騙取車購稅資金,不按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及時提交年度車購稅資金分解安排建議,對不符合條件項目安排車購稅資金,未對負有責任的項目履行管理職責,未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履行監督職責,以及截留、擠佔、挪用車購稅資金的;
3. 地方財政部門不及時撥付資金,不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一般公路建設項目安排車購稅資金、虛報災情騙取車購稅資金,以及截留、擠佔、挪用車購稅資金的;
4.財政部違反規定下達車購稅資金的;
5.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十三五”期間車購稅資金補助標準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