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規劃建設和環評工作 推動綠色低碳轉型發展的通知

文號:交辦規劃函〔2025〕227號

文號

交辦規劃函〔2025〕227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4/2025-00006

公開日期

2025年03月24日

主題詞

公路規劃建設;環評工作;綠色低碳;轉...

機構分類

綜合規劃司

主題分類

綜合規劃

行業分類

公路建設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生態環境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交通運輸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推動形成齊抓共管、協調高效的工作格局,加快公路綠色低碳轉型升級,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水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公路網規劃編制和規劃環評工作

(一)科學規範編制公路網規劃。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或調整公路網規劃時,要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強化應對氣候變化,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優化交通資源配置,提升服務品質效益,推動綠色低碳基礎設施建設,科學合理確定公路建設佈局、結構、規模和技術標準,按程式審批。

(二)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劃編制部門在組織編制或修編國、省道公路網規劃時,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等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充分發揮規劃環評源頭預防作用。公路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符合相關技術導則要求,履行規劃環評審查程式。

(三)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公路網規劃實施後,規劃編制部門要及時組織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將評價結果報規劃審批部門,並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時,要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二、推動公路設計更好落實綠色低碳發展理念

(四)選址選線避讓環境敏感區。公路建設項目選址選線要合理避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以及其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遷徙洄遊通道等環境敏感區。涉及法定禁止穿越區域但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採取無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規取得農業、林草等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文件,並強化影響減緩和補償措施。同時,公路選址選線應當儘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

(五)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公路建設項目各階段設計文件環境保護與景觀篇章要明確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環境保護設施費用納入項目投資,確保防治污染和保護生態的設施或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並強化綠色低碳技術、裝備、産品、材料以及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推廣應用。切實加強工程監理工作,嚴格施工環境保護要求,根據環評審查意見要求依法依規開展環境監測等工作。

(六)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方案要儘量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壓減永久佔地數量,合理降低施工道路、場地等臨時佔地數量,注重永臨結合、集約布設施工場地,科學設置取棄土場和砂石料場。優化公路設計方案,推進土石方綜合利用,減少棄方和借方。

三、切實做好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七)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督促指導公路建設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組織開展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等文件報有審批權的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要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導則和標準規範要求。涉及基本農田和沙化土地等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的公路建設項目,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八)強化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公路網規劃環評作為規劃內公路建設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對於屬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不予審批情形的,依法不予審批項目環評文件。公路網規劃所包含公路建設項目的環評內容,應按照公路網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予以簡化,並根據公路建設項目周邊生態環境特徵強化分析論證環境敏感區影響、聲環境影響、生態影響、重要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等評價內容。

(九)落實並聯審批規定。嚴格落實國務院關於建設項目並聯審批管理規定要求,涉及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等法定保護區域的公路建設項目,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相關主管部門意見依法不作為環評審批的考量因素,推行並聯審批。

(十)開展環保手續核查。公路建設項目開工前,要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對項目重大變動情況、設計文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情況等進行核查。公路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督促指導建設單位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公路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由生態環境部商交通運輸部另行發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四、強化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公路建設項目要參照《綠色公路建設技術指南》,落實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有關要求,儘量減少佔用耕地、林地和草地,加強表土資源剝離和堆存管理,施工結束後用於復耕或生態修復。強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和遷徙洄遊通道保護,必要時可採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等措施維護生境的連通性。儘量避讓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天然集中分佈區和古樹名木,必要時進行異地保護。強化棄土棄渣場安全防護和生態保護修復,嚴禁隨意棄土棄渣。

(十二)加強水環境保護及風險防範。公路建設項目要重視對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依法繞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口的路段,跨越Ⅱ類及以上水體的橋梁,在確保安全和技術可行的前提下,要按照依法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採取設置橋(路)面徑流水收集系統等環境風險防範措施。要對發生污染事故後的橋面徑流等進行處理。

(十三)強化大氣污染防治。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採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減少施工、運輸、貯存過程揚塵污染,加強取棄土場、拌合站和料場等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確保施工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等符合排放標準,鼓勵具備條件的項目推廣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車輛、機械。鼓勵氣候變化風險較高的區域探索開展公路項目適應氣候變化評價,提高公路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十四)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公路建設項目要根據工程特點與環境特徵,制定合理可行的噪聲防治對策和措施,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根據需要設置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降低施工噪聲和公路交通噪聲影響。公路建設項目實施前,沿線聲環境敏感目標現狀聲環境品質達標的,項目實施後要確保其滿足聲環境品質標準要求;項目實施前現狀聲環境品質不達標的,要強化噪聲防治措施,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及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要求,確保項目實施後敏感目標聲環境品質滿足標準要求或不惡化。

五、加強公路運營期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十五)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公路建設項目交工後,建設單位要按照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

(十六)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在項目建設、運作過程中産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況的,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明確要求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項目法人要按規定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

(十七)加強運營期環保設施管理。強化公路運營期生態保護及污染防治設施運營維護管理,確保生態環保效果。對受影響的環境保護目標和重點保護物種,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依法組織開展跟蹤監測。

(十八)統籌新增環境敏感區與現狀公路關係。相關部門要加強工作對接,在劃定、調整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公園等環境敏感區時,要統籌考慮現狀公路通行和改造升級、運營維護要求,原則上不帶入矛盾衝突。確實無法避開的,應按照“誰後建、誰承擔”的原則,結合相關部門意見同步加強公路安全防護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採取有效的生態保護措施。對既有環境敏感區內的現有公路,支援開展運營維護工作,保障公路技術狀況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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