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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日期:2025.05.21 主 題 詞:港口;船舶;岸電管理
機構分類:法制司 行業分類:港口管理;船舶管理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的決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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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運輸部公佈了《關於修改〈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5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執行,切實做好《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對岸電的建設和使用、服務和安全、監督和檢查等作出了系統規定,對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港口岸電建設管理使用總體形勢的發展變化,需要對其進行修訂,一方面落實新《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要求,同時在總結和提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港口岸電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完善。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明確部派出機構職責

為更好發揮部派出機構統籌協調作用,做好長江水系、珠江水系港口和船舶岸電跨地區建設和使用等相關工作,補充明確了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相關職責。

(二)增加對港口和船舶岸電設施建設改造使用相關要求

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補充明確沿海港口經營人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電、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實施建設和改造。為提升岸電使用水準,明確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應當按要求向船舶提供岸電,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和船舶在使用岸電前應確認主要參數。完善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公開碼頭岸電設施資訊內容,同時為提高岸電使用率,降低港口物流成本,增加鼓勵利用資訊化技術提高岸電管理和服務水準的規定。

(三)增加處罰規定

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將沿海水路運輸經營者、在沿海港口靠泊的船舶、沿海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港口經營人和岸電供電企業新增為處罰對象,並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相關罰則進行了細化規定。



相關法規:
《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令2025年第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