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開日期:2026.06.11 | 主 題 詞: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政策解讀 |
| 機構分類:法制司 | 行業分類:民航工程建設及航空運輸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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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部修訂公佈了《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情況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原《規定》由原中國民航總局于2004年發佈,我部分別於2016年、2018年作了局部修改,自實施以來,對規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工作,強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市場準入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條件、程式、決定時限以及無證經營的法律責任作了調整修改,需同步對《規定》作全面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經營許可條件和程式。
一是按照《民用航空法》要求,規定了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法人國籍、財務狀況、誠信記錄、註冊資本、管理能力等。二是列舉了申請經營許可應當提交的文件要求,包括申請書、營業執照、企業章程、驗資報告等。三是明確了許可決定的程式要求,規定中國民航局收到申請後應當徵求民航地區管理局意見,並於6個月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二)完善經營許可變更管理。
一是分別列舉了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營機場、經營範圍需提交的申請報告、經營許可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等材料要求。二是規定對申請變更主營機場的,中國民航局應當分別向申請人原所在地和擬變更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徵求意見。三是明確對於航班運作效率較低、不符合航班正常管理要求或者安全運營能力保障不足的申請人,中國民航局可以暫停受理其擴大經營範圍的申請或者限縮其業務範圍。
(三)完善經營許可人的相關報告規定。
一是要求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應當於30日內報告,企業經營許可證遺失、損毀或者滅失的應當及時報告並刊登公告。二是規定企業1/3以上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暫停運營、破産或者分公司變化等情形的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報告。三是明確年報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並優化了有關報送內容。
此外,《規定》在“法律責任”部分按照《民用航空法》規定作了調整,加大了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相關法規: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26年第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