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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管理辦法
文  號:交水發(1997)233號 發佈機關:交通部
發佈日期:1997.05.04 實施日期:1997.05.04
時 效 性:廢止
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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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管理,保障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的運作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結合我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以下簡稱EDI),是指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有關當事人按照協議或規定,對具有一定結構特徵的標準資訊,經數據通信網路,在各自的電子電腦系統之間進行交換和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以及與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包括: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航運企業、港口裝卸企業、外輪理貨企業、船舶代理企業、貨運代理企業、內陸轉机站、貨運站、陸上運輸企業、場站企業和多式聯運企業,以及EDI中心等。 在中國境內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也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主管全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EDI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制訂EDI管理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 (二)制訂EDI管理的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制訂EDI運作的費目、費率和費收規則; (四)審批EDI中心的組建。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EDI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積極推動EDI工作的發展; (二)負責EDI的協調工作; (三)負責受理EDI用戶的投訴工作; 第五條 EDI中心的基本職責是: (一)負責將用戶發送的電子報文傳輸至接收方; (二)負責存儲用戶發送至EDI中心的報文資訊; (三)負責對轉發的報文資訊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洩露、修改和提取任何未經書面授權的經營機密資訊; (四)負責EDI的增值服務; (五)除不可抗拒力之外,負責EDI中心的設備處於良好的不間斷的工作狀態; (六)負責受理和審批用戶的入網書面申請,並報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七)負責新的電子報文的研究和開發,掌握電子報文的變更情況,並對變更的資訊及時進行處理; (八)負責對EDI用戶進行培訓; (九)負責承擔為司法部門提供法律舉證; (十)EDI中心必須與用戶簽訂協議,協議應符合《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協議規則》並嚴格履行,用戶之間簽訂有關EDI業務的協議必須向EDI中心備案; (十一)EDI中心有權拒絕接收、處理、存儲、交換和傳輸不按本辦法規定的電子資訊。 第六條 入網用戶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履行所簽協議的各項規定並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二)確保發送和接收電子報文資訊的設施保持良好穩定有效的運作狀態; (三)按規定的報文格式和通信標準進行電子數據交換; (四)確保進入EDI網路系統的電子數據報文的及時、準確和完整。 第七條 凡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企業以及與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相關的部門和單位都應納入所在口岸或經營地的港航EDI網路。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八條 EDI中心是負責口岸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EDI網路電子數據傳輸、處理和運作,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九條 EDI中心設置應符合交通部編制的EDI發展規劃。一個口岸地區原則上應由港航企業組建一個EDI中心。 第十條 EDI中心的設立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 第十一條 設立EDI中心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 (二)有與其服務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與其服務範圍相適應的軟硬體平臺和良好的通信環境; (五)有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EDI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技術條件: (一)電子數據交換; (二)存證; (三)報文標準格式轉換; (四)安全保密; (五)提供資訊查詢和資訊增值服務; (六)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七)提供晝夜連續服務; (八)能對EDI網路進行維護和擴展; (九)提供報關、報驗轉換功能。 第十三條 組建EDI中心申報的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合同; (四)章程; (五)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 (六)資信證明; (七)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部直屬和雙重領導單位申請設置EDI中心應將書面申請報告連同符合要求的其他申報材料報交通部審批。 其他單位申請設置EDI中心應將書面申請報告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交通部審批。 交通部在收到申報材料的次日起30天內,對符合條件批准設置EDI中心的發給批准文件和經營許可證;對不予批准的發出書面批復告知。 第十五條 EDI網路內的工作人員須經EDI中心專門培訓、考核,合格者須持有EDI中心頒發的上崗證書,方可上崗操作。 EDI中心應對上崗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輪訓和考核。 EDI中心有權對嚴重失職者收繳其上崗證書。 第十六條 納入EDI網路的用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是本辦法所列企業、部門和單位及承認本辦法的其他單位; (二)有可穩定運作的電子電腦設備和良好的通訊環境; (三)有持有EDI中心頒發的上崗證書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用戶入網,按以下規定辦理入網手續: (一)用戶向所在地的EDI中心提出書面入網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 (二)EDI中心對入網用戶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十五天內發出書面批准通知書,並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發出重新整改、申報的書面通知; (三)入網用戶一經批准,由EDI中心發給EDI入網證書,並登錄入網戶口,給用戶發放密碼。 第十八條 經批准入網的用戶,應當按照交通部《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協議規則》的規定,與EDI中心以及其他有關用戶簽訂EDI協議。 第十九條 入網用戶從事EDI運作管理的崗位人員需經EDI中心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是: (一)安全、保密知識; (二)有關法規和職業道德; (三)電子報文的格式; (四)EDI業務流程和操作方法; (五)特殊情況的處理程式。 培訓結束後,EDI中心應對培訓人員進行結業考試,對考試合格的,發給合格證書。 第三章 運作管理 第二十條 EDI的電子報文替代紙面單證必須符合《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電子報文替代紙面單證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EDI的業務流轉必須符合《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電子數據交換報文傳遞和進出口業務流程規定》。 第二十二條 EDI接收、處理、存儲、交換和傳輸的電子報文應符合交通部有關規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符合規範要求的電子報文具有與書面單證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四條 EDI報文格式應採用UN/EDIFACT國際標準或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國家標準。無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時,可採用行業標準或協議標準,但在通信中應符合數據交換和自動處理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EDI報文的代碼數據應採用《EDI-FACT代碼表》所提供的國際代碼標準或國家標準。無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時,可採用行業標準或協議約定的標準。 第二十六條 入網用戶需對報文格式與數據結構進行變更,必須按規定程式,經EDI中心等有關方認可後方可變更。 第二十七條 EDI中心及其用戶的電子數據交換和傳輸系統必須安全、可靠,通信線路必須暢通無阻,數據和文檔不得丟失。電子數據交換和傳輸系統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在任何時候、任何覆蓋點均不得失效。 第二十八條 電子數據交換和傳輸系統的運作必須制訂嚴格的保密制度,對電子報文特別是對EDI中心數據庫的訪問應設定密級,為用戶保密。 第二十九條 電子數據交換和傳輸系統在運作中發生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的通信停頓,數據或文檔丟失,洩露或失密等事故,EDI中心及相關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 入網用戶的EDI設備必須實行專人操作,杜絕不潔盤片及文件運作,防止電腦病毒侵入EDI網路。發現電腦網路病毒,應及時報告公安部門和EDI中心,並採取相應的措施。造成電腦病毒侵入的直接責任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EDI中心可根據資訊傳輸、處理和存儲的時間、資訊量要求和密級進行收費。收費內容分別有開戶、初裝、通訊、資訊處理、查詢、檢測和超時超員培訓費用。 第三十二條 EDI中心的費收應按交通部制訂的費目和費率執行,並應使用交通、稅務部門制訂的統一發票。 第三十三條 EDI通信方面的收費按國家電信部門的收費標準執行。對提供為社會服務的公共資訊不得向服務對象收費。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交通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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