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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全國交通系統創建文明行業實施辦法(試行)
文  號:交體法發(1998)411號 發佈機關:交通部
發佈日期:1998.07.07 實施日期:1998.07.07
時 效 性:廢止
全國交通系統創建文明行業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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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部決定在全國交通系統開展創建文明行業活動,為推動這一活動的深入開展,特製定此辦法。 第二條 文明行業是以“服務人民、奉獻社會”為宗旨,隊伍素質好,行業風氣正,經濟效益高,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先進行業;是文明單位建設在全行業範圍內的發展和延伸;是全國交通系統行業文明建設的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三條 創建文明行業活動是一項長期性的系統工程,首先在全國交通系統範圍內進行,以後逐步向全國交通行業延伸。交通系統內的文明示範“窗口”建設是創建文明行業的試點和楷模,交通系統內的文明單位建設是創建文明行業的基礎和保證,交通系統內各個子行業的創建文明行業活動是全國交通系統創建文明行業的前提和條件。交通系統內各單位的思想宣傳工作和各種形式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交通系統各個子行業的創建文明行業活動都要納入全國交通系統創建文明行業的整體部署。 第四條 全國交通系統創建文明行業的奮鬥目標是:在今後10~15年內,把全國交通系統的各個行業建設成為文明行業。 第五條 全國交通系統創建文明行業的指導思想和根本任務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以經濟工作為中心,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培育“四有”新人,樹立行業新風,為交通改革和發展提供思想保證、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援,實現以思想道德修養、科技文化水準、民主法制觀念為主要內容的交通職工隊伍素質的顯著提高;實現以優美環境、優良秩序、優質服務為主要標誌的交通行業文明程度的顯著提高,在全國交通系統形成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的良好局面。 第六條 創建文明行業活動必須堅持兩個文明建設有機結合。交通系統的宣傳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是創建文明行業的思想政治保證,交通經濟工作的改革和發展是創建文明行業的物質基礎,交通系統各單位的企業管理工作是創建文明行業的重要手段和途徑。創建文明行業活動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科學管理,嚴格規範,引進競爭機制,加強社會監督,從基層抓起,從基礎抓起,強化過程管理,講求兩個文明建設的實效。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交通系統各單位。 第二章 條件 第八條 文明行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武裝幹部職工,模範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完成各級黨委、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務,堅持兩個文明建設一起抓的方針,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深化思想道德建設,把創建文明行業活動貫穿于行業工作的各個方面,形成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的良好行業道德風尚,交通生産、建設和改革成效顯著,兩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 (二)建立了創建文明行業的組織領導體系、工作保證體系、服務標準體系和社會監督體系。 (三)文明行業申報單位下屬的一級單位在近10年內分別有20%以上的單位獲得省、部級以上文明單位(先進單位)綜合性榮譽稱號,有40%以上的單位獲得地、市級以上文明單位(先進單位)綜合性榮譽稱號,有30%以上的單位獲得縣、處級以上文明單位(先進單位)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九條 文明行業申報單位或下屬一級單位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2年內不得申報部文明行業: (一)領導班子成員嚴重違法違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二)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人身及經濟損失; (三)發生嚴重服務品質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第三章 申報、評審、命名 第十條 文明行業創建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科學規範、分段實施、條塊結合、分級管理的原則。全國交通系統各子行業的文明行業創建工作由部負責組織,申報工作分系列進行,部負責管理部確定的申報系列行業主管部門的申報、評審、命名工作。各申報系列行業下屬的其他內部子行業的文明行業、文明單位的創建、申報、評審、命名工作由各申報系列行業主管部門自行組織進行。部確定的文明行業申報系列行業及申報主管部門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系統以及交通廳下屬的公路系統、水運系統、運管系統、稽徵系統可分別作為申報系列行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分別負責申報; 交通系統各企業集團分別作為申報系列行業,由各企業集團分別負責申報; 長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中國外輪理貨總公司、武警交通指揮部分別作為申報系列行業,由上述單位分別負責申報; 交通系統的科研、教育、水監、救撈、船檢、部屬及雙重領導港口及通信等系統分別作為申報系列行業,由部科技司、教育司、安監局、救撈局、船檢局、水運司和中國交通通信中心分別負責申報。 部機關及其他未歸口的在京交通單位作為申報系列行業,由部機關黨委負責申報。 第十一條 文明行業實行預申報制度。申報工作從1999年開始,每年進行一次。要求參加當年評選的行業需要在上一年度的10月31日之前提出申報要求。 第十二條 文明行業的評審、命名工作從2000年開始,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三條 申報部級文明行業的交通系統要在嚴格自查的基礎上,填寫部統一下發的《全國交通系統文明行業申報表》,並呈報創建文明行業自查報告,一式20份。 第十四條 部對文明行業的評審工作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方針;堅持兩個文明建設統一檢查考核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綜合評價的方法。經審定符合文明行業條件的交通系統子行業將由部授予“全國交通系統文明行業”榮譽稱號。 第四章 組織領導和管理 第十五條 全國交通系統的文明行業創建工作在部黨組領導下,由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成立部創建文明行業評審領導小組,部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作為具體辦事機構。 第十六條 交通系統各單位及行業主管單位要加強對創建文明行業活動的領導,切實做好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建檔、申報、評審、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條 部級文明行業榮譽稱號有效期為3年。被命名的文明行業在命名有效期內發生嚴重問題的,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榮譽稱號等處理。有效期滿、創建文明行業工作持續發展的子行業可向部提出申報,要求復審,經部創建文明行業領導小組復審合格後,部將予以重新認定,復審不合格的取消榮譽稱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交通系統各行業、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系統、本單位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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