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交通部運輸船舶在北方沿海定線分道航行辦法 | ||
文 號:(78)交水運運字535號 | 發佈機關:交通部 | |
發佈日期:1978.04.04 | 實施日期:1978.06.01 | |
時 效 性: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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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隨著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沿海運輸日益繁榮,行駛在我國北方沿海各港間的船舶噸位不斷增大,航行密度不斷增加,航速也有顯著提高。為了保證船舶安全運輸,加強航行秩序管理,避免發生碰撞事故,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主要是充分利用我國北方沿海(長江口以北)勞蘭發射臺的覆蓋範圍及其他助航設施而制訂的。
各段分道航線的間距一般為三海裏,中線左右各半海裏的範圍為分隔帶。各段分道航線、分隔帶、分隔線及虛線的起迄點的經緯度坐標,詳見附圖。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部直屬海上運輸船舶,和助航儀器比較完善(包括裝有勞蘭接收機、雷達、無線電測向儀、羅經和計程儀等)能較為精確地測定船位的沿海地方交通運輸船舶。
第四條:執行本辦法的船舶,必須各自沿右側分道航線行駛,除避免緊急危險情況外,不得進入或越過分隔帶或分隔線。
由於某種原因,南駛船舶須在大三山島一成山頭—余山北行的分道航線以東行駛時,不應越過虛線以西;沿北行的分道航線行駛船舶,不應越過虛線以東。
第五條:船舶要認真進行海圖作業,勤測船位,掌握助航儀器誤差和風流壓差,及時修正航向,注意操舵,時刻保持船舶沿著分道航線正常行駛。如因船位掌握不當或避讓他船被迫進入或越過分隔帶或分隔線,應儘快駛回原分道航線,以免妨礙對駛船舶安全航行。
第六條:從分道線外側同流向駛進或從分道線內同流向駛離的船舶,應與分道航線盡可能小的角度進行。
第七條:船舶應避免隨意穿越分道航線,如遇不得不穿越時,應盡可能接近直角穿越。但按分道航線行駛的船舶,到交叉地段轉入另一分道航線時不受此限。
第八條:執行本辦法的船舶,應嚴格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當船舶駛近分道航線的交叉地段、轉向點、港口附近以及船舶密集地區,都應加強了望,注意觀測周圍情況,謹慎駕駛。如遇來船,應嚴格按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及早採取措施,防止發生碰撞事故。
第九條:凡接近各港口一段的分道航線,如因航道、航標或其他情況變化必須改變時,當地港務監督部門應及時進行修改和發佈航海通告,以利船舶安全航行。
接近各港口可以修改的一段分道航線如下:
長江口:雞骨礁燈塔真方位正東兩轉向點以南的分道航線;
大連港:大三山島燈塔真方位240度線各轉向點以北的分道航線;
接近青島、煙臺、秦皇島和天津港口的一段分道航線,必要時可按上述精神修改。
各港務監督部門在修改以上分道航線時,可就近與有關單位商量研究,修改中,應使新的分道航線與原轉向點●接。
第十條:凡不使用本辦法的船舶,或從事捕魚的漁船以及錨泊的船舶等,應儘量以充分的安全距離讓開分道航線,以利執行本辦法的船舶安全航行。
注:我部(1974)交水運字1436號《關於航行沿海南北新航線問題的通知》的附件:表一甲線,編號10至A點(山東高角至花島山東北)的航線,因與本分道航線有交義,凡行駛該段航線的船舶按本辦法執行。